有人说生活在城市里,应该把“倾囊买套房”与“久旱逢甘露,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齐名为人生五大喜事。可见买房对一个家庭是何其重要。但买房这种大事,总有人在买房后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事:约定好的房源却变了;房子都买几年了仍没住上……
图片源于网络
据市消委会统计,今年以来,关于买房的投诉近20余起,其中延期交房、房源变更成为主要问题。对此记者搜集了今年几个典型房屋买卖投诉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希望能给有购房计划,或者正在遭遇维权困境的置业者一些参考和指南。
案例一:接房才知住房被调换
邓先生告诉记者,2010年他购买了位于射洪县城区某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位于4单元1楼。经过5年的等待后,邓先生终于要接房了,然而他却突然接到销售人员通知,自己的房子被调换到了1单元5楼,接房还需要补缴2万元差价。邓先生提出质疑:“当时购房时就选好了楼层位置以及房门朝向,现在开发商的行为改变了我购房的初衷。既然调整了户型和房号,为什么不在建设初期通知我们?开发商在这方面违约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1月,邓先生向射洪县消委会进行投诉,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接到投诉后,县消委会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消委会发现开发商调换房屋有一定理由,所换房屋比原先房子的朝向及采光更好。经调解,邓先生同意对房屋进行调换,但不须缴纳任何费用。
【购房提醒】:私自调换房源属违约操作 可依法维权
即使是调换后房源有利于购房人,但开发商私自调换还是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条例。
而房屋交付内容明细,也应根据买卖双方购房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房屋位置、面积都属于交付内容之列,如果发现不符,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的,并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此外,即使与开发商达成换房意见,不缴纳所谓的“差价”,双方最好能够根据调换房产达成相关协议,以免日后给自己带来不便。
案例二:房款都交了2年 楼盘都没动工
“都等了2年了,承诺接房的新房现在都没动工,等不了了,我要退房!”今年3月,“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射洪市民罗先生的投诉。
原来,罗先生于2013年在射洪县某楼盘购买住房一套,包括首付和2年月供已经交付了167050元。但时间过去了半年后,罗先生多次到工地上查看,发现房子迟迟未开工建设,期间楼盘某销售人员一直敷衍他“快了、快了,房子尽快动工”,但过去2年了,罗先生仍旧只在楼盘所在地看到一片荒芜。一气之下,他将开发商投诉到“12315”。
当地工商局、消委会了解情况后,于当月中旬通过工商局、消委会、法院联合开展的“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对此事进行调解。经调解,开发商同意于2015年5月10日前退还消费者全部购房款。5月11日,在工商局、消委会工作人员和消费纠纷巡回法庭法官的共同督促下,开发商将钱全部打到了消费者账上。
“买房子是家里的大事,事情一日不解决,心一天都不得安宁。”收到退房款通知后,罗先生向当地工商部门打去了感谢电话。他表示,自己接下来会再度购房,并选择“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现房。
【购房提醒】:延期交房较普遍 签合同时看仔细
据了解,延期交房在我市的房屋交易中是个非常普遍的纠纷,如果遇到比较诚信的开发企业,消费者尚可按合同要求顺利拿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但我市另一部分开发企业在延期交房方面都是能躲就躲,能赖就赖,消费者维权艰难。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务必格外留意关于逾期交付的条款,对逾期交房的条件和赔付标准等关键事项尽量约定具体详细。等到交付时,发生逾期交房的事情,事先可与开发企业协商解决,如开发商无意协商,业主也切不可姑息纵容,可联合起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案例三:房屋与约定不符 开放商退还首付12万余元
对于案例一中的投诉,住房调换后如果能获得更好的居住环境,勉强说得过去。但市民王先生所购的“阳光房”,却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被调换到楼盘中部。
“当时觉得房子采光很好,就购买了,但只是签订了认购协议。”王先生于2013年认购了河东一地产公司打造的住宅项目,房屋位于1栋1单元的最侧边,属于向阳方位。
今年,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才发现该房屋位于所在楼层的中部,与最初协商的不一致,遂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欺骗消费者,认购协议应该无效,并要求退回首付款12万余元。
经过河东消委会调解后,地产公司同意并退还王先生首付款12万余元。
【购房提醒】:在此案例中,王先生是2013年认购2年后才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认购,属于违规。
其次,即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要注意房屋的坐落、套型、面积、质量及环境是否与自己约定的一致以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