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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办法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3624    更新时间:2012/6/15         

新化新闻网: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 9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及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 126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2号)、《娄底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娄市交质监[2011]24号)《娄底市交通局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办法》(娄市交质监[2010] 161号)和《关于下放部分农村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事权的通知》(娄市交质监[2011] 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督管理权限及责任主体
    监督管理权限及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质监机构)是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列入县到乡镇公路改造的工程,大桥新建、危旧窄桥加固改造工程,隧道新改建及加固改造工程。
    (2)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管养公路(含中、小桥)的新改建、大中修工程,危旧窄桥改造工程,安保工程。
    (3) 一般农村公路工程(通达公路、通畅公路),中、小桥新建工程。
    (4)中央、省、市补助的新建农村公路工程。
    二、监督管理程序
    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开工,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三十日前,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新建、改扩建公路及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到县交通质监所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填报《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报送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人员一览表、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
     (2)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工作计划;
     (3)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及设计审批文件、安全生产合同复印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等;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出具《质量监督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质量监督计划》;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下发《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报。
    三、监管内容
    县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项目业主单位:
    (1)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 583号)规定的资质条件。
    (2)基建程序是否合法。
    (3)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情况。
    (4)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申请手续的办理情况,质量责任人档案的建立情况。
    (5)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6)质量管理例会是否按时召开等情况。
    (7)是否及时严格按程序进行交工验收。
    2、勘察、设计单位
    (1)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
    (2)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勘察、设计依据是否可靠,方案是否合理,勘察、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3)是否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后续服务是否到位、及时。
      3、施工单位:
     (1)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人员是否配齐,资质是否符  合要求。
     (2)质量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3)对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业主、监理的指令是否  落实到位。
     (4)关键岗位技术人员是否到位,是否持证上岗。
     (5)各种质量管理的原始记录是否齐全。
     (6)各项实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真实、完整。
     (7)实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8)各道工序的自检是否符合要求。
     (9)交、竣工资料及技术交底是否按要求办理。
     4、监理单位
     (1)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
     (2)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与试验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要    求。
     (3)是否按《监理规范》进行监理。
     (4)独立平行试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真实。 
     (5)关键工序是否全过程旁站。   
     (6)监理指令是否闭合。
    5、试验、检测单位:
     (1)交竣工验收检测单位是否得到质监机构的委托,人员、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制订检测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试验、检测单位授权的工地实验室人员、设备及授权    是否符合要求。
     (3)试验、检测单位检测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4)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工地实验室的母体、监理单位    工地实验室的母体、质监机构(业主)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同一检测机构。
     6、材料、设备采购单位
     (1)采购的材料、设备是否达到技术标准。
     (2)检测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四、监管体系
    l、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分管公路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报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质监所备案。    、
    2、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报县交通运输局及县质监所备案。
    3、施工单位必须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报县质监所备案。
    4、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制订符合本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措施。
    五、监督检查
    1、凡是列入质量管理范围的项目,须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的监督与检查。
     2、质监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开展工作。
     3、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规范有序、有效。
     4、从业单位的质检人员须做到日检、旬检、月检、季检,不得流于形式或走过场,质检人员所进行的自检和例行检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5、施工单位在实施质量自检过程中,须依规程进行检测,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
    六、交工验收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内容已处理完毕。
    (5)竣工文件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交工验收: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2)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4)交工验收程序:
    ①施工单位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②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③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④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⑤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⑥项目法人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3、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到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4、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七、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间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已出具书面合格报告)。’
    (3)工程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资料已完成并经质监部门初审合格,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已完成。
     (5)质监部门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已提交质量鉴定报告。
     2、竣工验收: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2)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养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程序:
    ①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②听取质监机构的工作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④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⑤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⑥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⑦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⑧质监机构对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八、责任主体
    1、项目业主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质量的领导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是工程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3、监理单位监理处长是该项目质量监理的第一责任人,相关监理人员是质量监理的直接责任人,。
    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设计的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该项目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九、责任追究
    1、对从业单位出现的问题及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委托的交通质监机构按照有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2、对从业单位相关责任人,由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项目业主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质量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整改要求落实的,质监机构可向县交通运输局报送停拨项目资金建议书,县交通运输局应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直到项目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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