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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通 [2012] 5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创建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以整治市容“六乱”和交通秩序为重点,全面加强市容管理,规范市民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堆乱摆、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等行为; (二)非法营运、非法安装客运设施、违规收费等影响交通秩序行为。 二、工作措施 (一)从2012年6月15日起组织专门工作队伍进行集中整治。 (二)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对违法违规者予以公开实名曝光。 (三)对以下情况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1、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依法对单位或业主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可罚款100元。 3、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的,罚款10元;情节严重的,可罚款100元。 4、在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贴乱画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可罚款100元。 5、擅自在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可罚款100元。 6、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可罚款3000元。 7、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私车罚款100元,公车、出租车、社会客运车辆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罚款3000元。 8、对有交通标识的路段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的,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可罚款50元。 9、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的,摩托车每台罚款20元,其他车辆每台罚款50元。 10、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出租车不打表计程、按表收费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非法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三、公安、交警、城管、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县直单位和城区所在乡镇要广泛宣传、层层发动,让集中整治行动家喻户晓。 四、希望广大市民和司乘人员积极支持整治行动,自觉遵守市民公约,主动规范个人行为,共同创建文明县城。 五、本通告处罚措施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