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产网讯 深圳市规土委解读《<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规土委制定了《<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2013年12月6日正式印发。昨日,市规土委就《细则》内容进行了解读。
四种情形受让人可不属于企业
《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受让人不属于企业的四种情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共有分割取得物权的;因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地价补缴:按照市场评估价
《细则》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地价补缴规则:商品性质工业楼宇进行分割转让时应按分割转让时的市场评估地价进行补缴,但受让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转让前已按市场评估地价缴纳地价,则不需要再补缴市场评估地价。
此外,《细则》还细化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市、区(新区)土地整备(储备)机构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及转让方。逾期未告知的,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后续房地产权登记工作。
城市更新项目允许预售
《细则》从预售、再转让时间限制以及增值收益缴交等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对城市更新改造后的工业楼宇转让予以特别规定:首先是允许预售。即城市更新重建的工业楼宇可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预售,但受让人仍应符合《办法》第五条有关“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规定。
其次是回迁房无再转让限制。回迁户取得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后首次转让的,不受“转让后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此外,视情形免予缴纳增值收益。
增值收益收缴3%
《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对增值收益收缴情形、缴交程序、扣减项目以及使用等进一步细化。
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在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后,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办法》及细则的规定代为收取。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代收费用按政府收取增值收益的3%列支。
增值收益应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筹用于土地整备等项目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