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物价、房产局备案。
二、价格行为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商品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进入房价,不得在购房合同价外另行收取。
1、计入在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
(1)电力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
(2)供水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
(3)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到户费用;
(4)有线电视预埋到户费用;
(5)电话线预埋到户费用;
(6)多媒体通信系统预埋到户费用;
(7)入户防盗门到户费用;
(8)信报箱费用;
(9)其他需要计算在房价内的建设费用
2、不计入在房价之内的费用:
(1)预存的水、电费(经营者可向购房者按实际预存额收取);
(2)办理房地产权手续所有费用;
(3)有线电视、电话和多媒体通信系统,由购房者入住后自己开通,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相关费用。
(4)前期物业管理各种费用。
(三)经营者在预(销)售商品房之前,须向当地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填报娄底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入网认证资料(附件)登记备案。
(四)经营者或中介机构不得强行代办房地产权手续和代收办理房地产权手续相关费用。购房者自愿委托经营者代办房地产权属手续的,经营者必须在《娄底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明确代收费用项目和标准。
(五)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对许可纳入当前交易的不同类型商品房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六) 经营者必须主动告知购房者认真阅读《娄底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明码标价和其他相关内容。
(七) 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将机构和人员报价格、房产部门备案。
三、法律责任
由价格、房产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每年对所辖区域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娄底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向价格、房产部门报备娄底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入网认证资料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其它
(一)凡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的,本实施细则从其规定。凡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没有规定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