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新闻网 11月19日,厦门市政府发布征求《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正式将草案列入立法计划项目。
根据草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进行预售,也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开发商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开发商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经纪机构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
开发商捂盘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开发商提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必须包含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商品房装修标准以及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等内容。
此外,预购人要求将开发商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的,开发商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