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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私有房产出租和自营税收清理工作的通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4898    更新时间:2013/7/3         ★★★
  为进一步加强私有房产出租和自营的税收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私有房产出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私有房产出租和自营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县范围内2011年1月以来所有出租(自营)房产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个人。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漏税行为的,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清理整顿时间
    本次清理整顿活动从2013年7月1日开始。
    三、清理整顿要求
    各私有房产出租和自营业主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主动到新化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缴纳2011年1月到2013年6月的出租(自营)房产应纳税款。
    四、相关税收政策
    (一)2011年12月31日以前的税收政策和征收标准:
    1.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2.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为6%与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只征6%的房产税)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12%的综合征收率(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征收。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的税收政策和征收标准:
    1.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2.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为7%与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按7%的综合征收率(征6%的房产税,1%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的,按12%的综合征收率(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征收。
    五、法律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对偷税、抗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负责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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