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8〕19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切实解决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建设空间品质提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新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市有关会议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编制城乡规划、高品位实施城乡建设、高标准推进城乡管理,加快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旅游城市,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快绿色发展、振兴乡村经济、建成全省特色产业县提供坚实的城乡发展平台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坚持乡土文化,彰显梅山特色;坚持山水为脉,强化生态环保理念;坚持功能为要,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坚持以人为本,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实现城乡发展方式有效转变、城乡特色风貌有力彰显、城乡环境质量不断优化、城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做强县城、做优乡镇、做特集镇、做美乡村。到2020年,全县城镇化率达到48%以上,城镇人口达到72万人以上;特色小镇建设有序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成效显著,形成宜居宜旅宜业、乡土文化特色鲜明的城乡环境,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着力实施“旅游立县·五化融合”战略,根据我县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突出山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统筹协调“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交通规划、全域旅游规划等有机衔接融合,促进各项规划协调统一,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到2020年底,初步实现以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域旅游规划、交通规划、林业规划等的“多规融合”体系,建立“多规融合”协调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多规融合”统筹工作格局,突出中心县域、中心镇和特色村打造,突出产业发展平台的整合提升,实现县域生产空间集约、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的总体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1.完善规划体系。要以县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海绵城市规划为母本,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健全完善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县城规划体系;要重视和加强城市设计,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技术导则,尽快完成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要加快完成已修编镇(乡)总体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新编制或修编的镇(乡)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2.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各级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近期城乡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
3.加强县城规划区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行政中心、体育场馆、城市公园、公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车站、商业中心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应当采取专家评审和公众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以实现评审的公平公正。
4.加强高铁新城规划编制工作。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国内知名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高铁新城规划。高铁新城的行政中心、体育场馆、城市公园、公共广场、车站、商业中心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高铁新城核心区域和重要地块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定期更新。
(二)强化规划衔接
1.迅速拓展“多规融合”领域。编制县域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以及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落实交通、水利、旅游、安全、消防、电力、通信、环保等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关要求。近期要尽快完成县域内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工作,并要积极推进“多规融合”工作,加快建立县域全覆盖的“多规合一”体系。
2.着力健全“多规融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县“多规融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全面领导“多规融合”工作,协调解决“多规融合”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以保证各部门规划编制、实施及更新的有效衔接,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3.尽快搭建“多规融合”信息共享平台。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规划、国土、发改、环保、旅游、农业、文化、林业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与更新,为实施“多规融合”协调机制和规划管控提供保障,并与项目审批流程有效衔接,提高城乡规划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4.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旅游、林业等部门和资江沿岸乡镇做好资江沿岸规划编制工作,做到资江沿岸规划全覆盖。
(三)加强老城区规划管理
上梅街道上梅西路以北、城西路工农河路以东、城北路以南、滨江北路以西为老城区(具体范围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准)。老城区改造应当集中连片改造,原则上不得单独审批建设项目,危旧房及水、火灾房屋等特殊情况确需改造的,应采用异地安置、易地安置、货币征收补偿等方式。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原址改造的,审批时规划技术指标不得超出原建筑物规划技术指标,且不得影响近期建设。
(四)改革规划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建设工程批前、批后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系机制,形成规划管理合力。
2.推进规划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理顺执法职能,整合执法力量,推进规划执法行政处罚权向城市综合执法集中的工作。同时要推动规划执法向乡镇(场、区、街道,以下称乡镇)延伸,促进城乡规划执法全覆盖。全面落实违法建设治理相关规章制度,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违法建设治理的属地管理责任。
3.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健全完善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建立社区和村专(兼)职规划管理员制度,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覆盖。
4.改革乡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方式和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积极推进乡镇电子政务的建立工作,“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争取在2020年实现乡镇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同时探索乡镇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部门联审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五)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规划意识
1.推进科学监测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动态监测工作。要加强县城和高铁新城的遥感动态监测,逐步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要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半年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制度。
2.建立培训制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有计划组织本部门规划业务人员到国内先进省、市学习,聘请国内高水平的专家对本系统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尽快提高规划工作整体水平,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
3.加强规划宣传。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做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
(六)严格规划执法
1.严格规划实施管理。严格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定规划条件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完善建设项目调整容积率、用地性质制度和程序,坚决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大力推行“阳光规划”,规范信息公开渠道、内容、形式和期限,增强规划审批透明度。
2.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积极受理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及时核查处理。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县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强化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县建设、工商、公安、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及规划部门竣工核实情况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县公安局要做好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治安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1.严格督查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机制,确定考核体系和标准,定期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台账管理,细化分解责任目标,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落实决策责任制度。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新政函〔2016〕200号)的规定,将县城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县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等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要建立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规划和容积率调整记录在案制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作,承担不记录在案的责任。
3.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干预或擅自修改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各级应当将县城、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规划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城乡规划工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县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县政府每年应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年度实施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划工作实施情况,并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进行检查。
2.强化人大对年度重大项目的监督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3月以前将当年重大建设项目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视察时间及视察内容。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视察意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回复。
3.县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核心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