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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696    更新时间:2018/11/7         

新政办发〔2018〕20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和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及湖南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10号)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增加民政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县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通过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让渡社会空间,引导专业力量,促进“三社联动”,有效激发社会活力,加快民政专业化进程,加快民政“放管服”改革步伐,提升民政经办服务能力,加强和改进基层民政工作,在更多更广层面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快速稳妥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和充实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提升民政服务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放在第一位,围绕社会关切,回应社会期盼,打通民政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民政服务对象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突出重点。重点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和乡镇(场区、街道,下称乡镇)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网络,优化服务程序,增进部门协同,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社会救助服务。

——坚持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优化供给结构。

——坚持规范高效。全面推进民政服务政务公开,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民政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

(三)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基本建成政社协同、职责分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民政服务管理新格局,努力实现民政服务理念更加强化、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资源更加多元、服务水平更加专业、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的目标。确保全县基层民政能力建设“五化四有两提升”的目标,做到服务管理人本化、转型发展法制化、行业及内部建设标准化、窗口服务信息化、相关领域社会化,实现基层民政机构有人干事、有场所议事、有制度理事、有手段成事,全面提升民政综合服务管理能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具体内容

(四)加强乡镇民政能力建设。一是健全乡镇民政工作机构。乡镇要在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加挂民政所牌子,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动所有乡镇全部建立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有专用办公设备、有专业制度体系的“五有五专”民政所(办)。二是配强乡镇民政服务力量。要认真落实湘政发〔2013〕35号文件关于“乡镇按照每万人口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要求,统筹安排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在足额配备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民政所工作人员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民政所所长任命时必须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严禁因购买服务减少或变相减少乡镇现有民政工作力量,民政所工作人员除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和民政力量的充分发挥。三是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服务窗口应统一民政标识,公开政策规定、服务清单、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建立“首问负责、一站办结”服务机制,及时受理、转办、分办民政相关业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全程跟踪,群众满意”。

(五)全面建立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依托乡镇民政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建立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为社会组织属性),到2018年底实现全县乡镇全覆盖。县民政局统筹安排全县乡镇社工服务项目实施,制定社工站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支持培育一批社会组织到乡镇设立社工站点,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一线开展社会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城乡社区建设以及其他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构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社工站工作人员由承接主体(主要指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要求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五险”,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乡镇要为社工站提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指派专人协助驻点社工开展工作,并将每个村(社区)的负责民生工作的人员作为本地社工重点培养对象。各乡镇民政所长(社会事务办主任)为各社工站的负责人。

(六)加强村级民政能力建设。全面建立村级民生协理制度。充分调动村(居)委会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协调作用,协助做好民政服务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民政服务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惠农补贴补助资金发放信息告知等工作。县民政局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从2018年7月1日起,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兼职民生协理员,负责村级有关民政服务工作落实;兼职民生协理员优先由村干部兼任,也可从当地群众中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配年富力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乐于为民服务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担任,并作为本地社工重点培养对象。

(七)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加快民政业务信息系统整合与应用,乡镇要配齐高拍仪、民政通数据采集终端,稳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全覆盖。实施“互联网+民政”,灵活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推动基层民政服务工作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基层民政服务信息化、网络化、智慧化。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完善基础数据,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公示公开。推进民生保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国家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民政民生尤其是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遵循统一标准,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八)加强民政人员业务培训与素质提升。采取业务轮训、以会代训和观摩交流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县、乡、村三级民政工作人员和民生协理员进行2次以上的培训,对县民政局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和各乡镇民政所主要负责人开展至少4次以上的培训。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民政工作、社会工作、乡村工作和依法行政等内容,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强化工作理念,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调整或劝退。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九)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十一)城乡社区建设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推动建立基层“三社联动”机制。

(十二)其他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开展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关爱、防灾减灾等领域社会工作,为老年人、优抚对象、受灾群众等民政服务对象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四、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组织、民政、编办、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研究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健全基层民政工作机制,充分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者不能履职尽责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严禁将不属于乡镇政府民政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直接提供的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事项,委托给社会力量。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民政服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和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

县委组织部履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抓总的职责,要将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我县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范围,支持做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履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直接责任;统筹安排全县乡镇社工服务项目实施,督促、指导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按质完成乡镇社工站点设立任务和相应服务指标;支持、引导承接主体加强自身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县编办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

县财政局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乡镇社工服务项目和村(居)委会兼职民生协理员经费,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民政服务;将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并享受相关项目的政策待遇。

县教育局要强化对在校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开设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教育必修课程,加大就业创业指导力度,引导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成才观,鼓励指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十五)足额落实经费。将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所需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通过建立制度性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人员薪酬、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落实到位。村(居)委会兼职民生协理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从村级运转经费中解决,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民生协理员的考核情况每半年发放一次,并根据履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购买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县级现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中统筹安排。县财政局、民政局要统筹考虑本地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和购买服务资金需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逐步加大购买力度,从社会救助专项(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个专项,下同)中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量的2%。县民政局、财政局应当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购买乡镇社工服务项目。县民政局要积极争取省级福彩公益金对政府购买乡镇社工服务项目的补助。鼓励社会资金支持乡镇社工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十六)完善规章制度。乡镇要加强对民政所的监督管理,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规章、岗位职责、办事指南、服务承诺等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做到标准、格式、内容“三统一”,实现政策、程序、标准、结果“四公开”,全面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不断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基层民政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完善选聘制度。按照“优化结构、选优配强、专职专干”的原则,选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到乡镇民政岗位任职;村(社区)级民生协理员选聘需报县民政局登记备案。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资料齐全、详实可靠、归档合理、管理有序。完善监督考核制度,通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十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把乡镇民政能力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表现优秀的乡镇民政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乡镇要在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并由其分管领导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相关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对承接政府购买民政服务的主体加强监管。通过采取季度督导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承接主体履行协议情况、服务目标达成情况、受益群众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承接主体年度评估合格,协议予以续签;不合格则不予续签,重新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新的承接主体。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推动民政服务政策宣讲和服务事项清单宣传进村入户,培育和树立基层民政工作先进典型,提高服务对象的知晓率和理解度,扩大基层民政工作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十九)严格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政府购买民政服务项目采购工作。加强对政府购买民政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二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乡镇社工站服务项目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和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承接主体要针对乡镇社工站服务项目资金设立独立会计账目,保留原始财务凭证,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县民政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是加强项目成效监管。要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县民政局和乡镇要对承接主体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通过督促承接主体购买场地险、人员险防患于未然;要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承接主体、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排查治理,对社工站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并督查整改到位。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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