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8〕39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确保全县盐业市场安全平稳有序,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食盐市场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食盐制假贩假和违规批发行为,有效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我县食盐市场规范有序,合格碘盐供应率达到95%以上。
二、监管重点
(一)规范跨区食盐经营行为。省外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应严格执行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 号、发改办经体〔2017〕604 号文件规定,方可进入新化开展跨区食盐经营。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或个人签订物流配送合同。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应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就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盐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应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得弄虚作假,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签订虚假用工合同等方式,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不得以加盟等形式变相发展转代批商。
(二)严格执行食盐加碘标准。根据湘卫疾控发〔2012〕6号文件要求,在我省销售的食用碘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30mg/kg。食用盐碘含量允许波动范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的正负30%,即21-39mg/kg。对执行标准不符合湖南省规定的食盐产品,应当书面告知食盐经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严格购盐索证索票制度。全县各食盐终端网点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索证索票并保存供执法部门查验,对从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违规销售散装食盐的一律没收,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食品加工用盐管理。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用盐备案制度。对从事咸菜腌制、腊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等加工生产的企业和个体,实行食品加工购盐备案登记,做到专盐专用,禁止改变食品加工用盐用途,私自转批变卖。
(五)加强集体用盐安全管理。各学校、机关、建筑工地食堂、餐饮行业等,要加强用盐安全监管,坚持食用盐定点采购,索证索票,确保从正规渠道进货,自觉抵制来历不明的食用盐或散装盐,严防不合格食盐流入群体用餐环节,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盐安全事故。
(六)加强工业盐专盐专用管理。县内工、矿用盐企业要加强自身监管力度,工业用盐企业要对用盐数量、购进渠道实行建档管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检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手段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检查整顿,依法依规切实将食盐市场整顿与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对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违规开展食盐跨区经营和无证批发食盐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盐业体制改革后的专营政策,宣传不合格食盐的危害。以市场检查为契机,将宣传工作深入到乡村、农户,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加强信息互通,联合盐业部门共同监管。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利用目前政府授权委托当地盐务局执法的契机,与盐业原有盐政执法力量紧密配合,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对市场监管形成无缝对接,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后的食盐市场规范有序,确保我县食盐产品安全放心。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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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