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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281    更新时间:2018/5/30         

新政办函〔2018〕3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

紧 急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每年均有人患狂犬病死亡病例报告,今年已报告人狂犬病死亡1例,并发生多起一犬伤多人事件。为进一步搞好我县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等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场、区、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务必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切实增强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将任务目标分解到村组、社区,分村分片进行包干,落实好人员、经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减少发病率、死亡率。

二、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村村响)、标语、宣传栏、宣传单及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预防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要在乡镇集贸市场、交通要道两旁刷写固定标语,每个村至少1—2条;乡镇(场、区、街道)每季组织宣传车下村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狂犬病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县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禁止居民个人养犬。机关、部队、厂矿企业、科研等单位因警卫、科研任务确需养犬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准养证”,并采取圈(拴)养措施。农村养犬,应到村民委员会登记,发给“准养证”,实行圈(拴)养。

四、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畜主对犬只管理责任,提高准养犬只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效果。各乡镇(场、区、街道)要立即组织力量摸清辖区内的准养犬只存栏数,登记造册,并在5月31日前全面做好准养犬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准养证”定期携犬到当地兽医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注射犬用狂犬病疫苗,佩带免疫标志。

五、坚决做好犬只的捕杀工作。犬只未挂免疫标志,或养犬虽挂有免疫标志而未圈(拴)养的,一律视为野犬(流浪犬),公安、民兵及广大群众有权捕杀。各乡镇(场、区、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从5月15日开始,对辖区内没有按时接种动物狂犬疫苗的犬只,未实行圈养或拴养的犬只全部进行捕杀;所有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

六、县卫计、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人用狂犬疫苗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疫苗管理,并落实城乡医疗保险经费补偿。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狂犬疫苗,确保人用疫苗的用药安全有效。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工作人员开展暴露前免疫,每两年到各接种点免费接种一次狂犬病疫苗,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七、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医务人员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搞好疫情监测与报告,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人群处置规范的要求,对因犬伤就诊患者进行严格的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县疾控中心、县兽医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

八、犬只咬伤人、畜,或因狂犬咬伤导致人、畜发生狂犬病的,犬主应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九、县政府将于7月份对全县狂犬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狂犬病流行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各乡镇(场、区、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于6月22日前报县政府办社会发展组(地点:县政府大楼323室,联系人:贺毅军,电话:13973853798)。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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