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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916    更新时间:2017/5/25         

新政办函〔2017〕6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化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开发性水库移民方针政策,规范有序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第三批试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化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民主化管理与移民意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范围为新化县柘溪、车田江、梅花洞、半山四座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农村移民,实施的乡镇仅限有淹没损失的14个库区及安置区乡镇。

第四条实施对象为2017年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已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农村移民。确定的帮扶对象必须是如下三类群体:一是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国土部门鉴定必须搬迁的;二是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无法摆脱困境的;三是长期居住在船上,生产生活方式以“水上漂”为主且无房的。在实施避险解困安置过程中,应优先考虑第一类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体。

第五条需实施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应当与安置地人民政府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

(一)避险解困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安置对象的姓名;

2.安置的方式、安置地点;

3.安置的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4.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5.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6.避险解困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二)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遵循如下原则:

1.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安置的,由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2.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安置的,由乡镇、迁出地村、安置地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3.跨乡镇安置的,由迁出地乡镇、村以及安置地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第六条避险解困的安置方式

(一)进县城安置。对就业能力较强,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引导采取进县城安置的方式。

(二)在乡(集)镇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经营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引导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集镇中心进行安置。

(三)在中心村寨安置。对就业能务低,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区位条件和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村寨中心进行安置。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或社会福利机构等进行安置。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用途、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用途:移民避险解困安置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支付给安置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用于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点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集中安置点,要编制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其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集中安置点的安置人数和设计工程量进行补助。

(二)补助标准:积极引导移民进城镇或中心村寨集中安置,安置房补助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因地制宜,根据安置户所选择的安置方式,按每户不超过3人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进县城安置。进县城集中安置的,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20000元,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集中安置的,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5000元,每户不超过45000元。

2.进乡镇安置。搬迁到乡镇集中安置的,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5000元,每户不超过45000元;非集中安置的,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2000元,每户不超过36000元。

3.跨乡镇中心村异地安置。搬迁到跨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安置房搬迁补助费每人12000元,宅基地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费每户10000元,每户不超过46000元;非集中安置的,安置房搬迁补助费每人12000元,每户不超过36000元。

4.就近中心村安置。就近搬迁到中心村集中安置的,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0000元,宅基地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费每户10000元,每户不超过40000元;非集中安置的,安置房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0000元,每户不超过30000元。

5.社会保障安置。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或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0000元。

(三)发放方式:

1.建新房的,新房封顶后经验收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至搬迁安置房补助费总额的70%,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验收、县移民局复核签字后发放至搬迁安置房补助费总额的100%;

2.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至搬迁安置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验收、县移民局复核签字后发放至搬迁安置房补助费总额的100%;

3.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契证,经认定后发放搬迁安置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验收、县移民局复核签字后发放至安置房补助费总额的100%。

4.社会保障安置,凭民政部门与安置户认可的的安置房屋权属证明,经乡镇、村等认定后发放安置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验收、县移民局复核签字后发放至安置房补助费总额的100%。

第八条安置点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须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安置点选址必须经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认定地质安全稳定。安置点的地理位置要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其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第九条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专业捕捞渔民原有解困工程中获得的基本生产资料、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跨乡镇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的移民,迁入地政府已按政策安排农业资源的,原有农业资源全部调剂给未搬迁的移民。

第十条移民户应当根据其签订的避险解困安置协议的约定,在领取搬迁安置房补助费的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原宅基地必须还耕还林。逾期不予拆除的,补助费余款转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用于公益设施建设,必要时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每户争取安排1个以上劳动力接受培训。可以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培训等方式,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使他们通过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

第十二条移民户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对独生子女(两女结扎)移民户在实施避险搬迁工作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安置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安置房补助费,与此有关的认定以当地计生部门的证明为依据。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要根据“统一规划、作用互补、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对移民避险解困安置项目工程给予重点支持,确保我县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对相关行政性或者服务性税费,比照易地扶贫搬迁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避险解困安置后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仍按国发〔2006〕17号、新政办函〔2008〕90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因本次搬迁安置而改变。

第十六条因政府重大工程建设或城镇开发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水库移民,由于已在相关部门享受了补偿政策,不再纳入避险搬迁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此前已享受移民安置房补助政策的无房户移民、滑坡体移民、避险解困移民,无论过去建房补助标准的高低,一律不能再次进行补偿。已纳入扶贫部门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水库移民不再纳入避险解困帮扶范围。

第十八条各地应严格按标准确定避险解困对象,不得超越政策界线,不得随意乱开口子,不得扩大或缩小范围,不得弄虚作假。避险解困安置工作需坚持以下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并将本人的居住环境拍照送有关部门核查;

(2)民主评议。村支两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进行第一次公示;

(3)乡镇审核。第一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将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由乡镇鉴定后报县移民局;

(4)县级复核。县移民局根据乡镇意见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复核,并将结果反馈到乡镇进行第二次公示;

(5)汇总上报。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移民局将结果上报市、省有关部门审批;

(6)签定协议。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名单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各方签定安置协议;

(7)逐级验收。完成避险解困安置安置房任务后,由各乡镇验收并汇总,并按程序报县、市、省组织验收。

(8)及时付款。根据年度计划、安置协议及验收情况支付有关款项。

(9)规范建档。各乡镇要按户(项目)及时归集资料,科学合理建档,并报送县、市、省移民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九条落实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县政府成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领导班子,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避险解困安置工作的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相关站所的责任,加强协调、指导、监管,及时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村要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项目建设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民选、民建、民用、民管;要针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防止引发出现攀比等不稳定隐患,切实维护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稳定。

第二十条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水库移民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县级报账制及项目法人责任制,遵循移民项目建设规程,严把项目资金验收结算关,确保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实现移民安居、资金安全、库区安稳的目标。

县纪检监察、移民、审计、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要按上级的要求认真做好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档案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一户一档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12〕39号)文件同时废止。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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