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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集中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601    更新时间:2017/5/25         

新政办函〔2017〕73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集中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集中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新化县集中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含采砂、采石、黑土、粘土、瓷土等)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保护耕地、矿产、林地资源及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娄政办函〔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整顿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的总体要求,通过集中整治、规范各类生产行为,达到如下目标:(一)开展专项集中打击,惩处违法犯罪,取缔非法开采,切实规范矿业(开采点)的无序开采;(二)强化部门协作与责任落实,严厉打击破坏耕地、林地、环境等行为,增强保护意识,促进植被恢复,力争5年内全县植被恢复率达95%以上;(三)合理规划布局,扶持合法企业,建立巡查、监管长效机制,确保非法企业(开采点)的关闭与退出平稳有序,建立符合产业政策、规模开发适度、资源利用集约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全县范围内所有非法采矿企业与各类非法采矿点,具体包括采石场、砖瓦厂、制砂场、瓷土矿、黑土采挖(露天采煤)点、采砂点等。

整治重点:一是全面关闭实心粘土砖厂。二是破坏林地、耕地、环境行为;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违法建设与生产行为;超深超界行为;旅游景区、公益林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挖砂、采石、取土等采矿行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破坏水土资源等行为;引发社会舆情或媒体关注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成立新化县集中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办、考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3个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另行发文)。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强化协调配合,依法执行集中打击行动或配合乡镇开展执法行动;各乡镇(场、区、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全面实现整治目标。

乡镇(场、区、办)作为各自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整治和日常监管,组织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发现非法行为及时制止;负责责成造成土地植被环境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切实履行土地复垦、植被与水土恢复义务;协助停产整顿后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整改,支持证照办理,申报验收复产;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对必须关闭与取缔的违法生产企业与采矿点,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要求关闭到位,设立好警示标志和监督牌,明确专人监管,并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加强对辖区内各村土地出租的监管,对提供土地用于非法采矿的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土地和矿产资源,查处非法采矿、破坏耕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按标准足额收取资源价款和环境恢复备用金,督促生产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全面检测企业有无超深越界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监管林地与森林资源,查处破坏林地行为,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违法生产企业制订植被恢复方案;负责提供植被恢复技术方案和业务指导;负责制订全县被毁坏林地生态修复方案。

县水利局负责依法取缔河道非法采砂点,查处河道采砂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督促企业制订水土流失治理方案;负责按规定收取水土保持防治费。

县环保局负责检查企业是否有污染物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查处非法采矿、生产、加工矿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安监局负责持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监管,督促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涉嫌犯罪及妨碍公务行为;负责侦查和移送刑事案件。

县检察院负责依法快捕快诉涉及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案件。

县法院负责涉及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依法快审快结。

县发改局负责对非法开采和来历不明的矿产品作出价值认证。

县经科信局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打击和查处私搭乱接偷盗电行为。

电力部门执行县经科信局的限制供断电指令,负责对生产企业予以断电、供电。

县市场监督局负责审查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组织查处无证无照加工销售行为;对应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砖瓦厂、制砂场相关证照依法予以注销。

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相关政策法律,跟踪报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对查破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曝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专项行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热点和社会舆情焦点开展分析研判,把握舆情引导主动权。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参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或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究责任。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6年12月7日至2017的12月31日,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12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宣传标语、横幅、宣传车、媒体等方式营造专项行动氛围。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安监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场、区、办)对全县各类违法生产企业与采矿点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全面收集其证照办理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土地、资源、环境破坏等情况,并于12月10日前报县综合协调办。

第二阶段:停产整顿,自查自纠(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3月31日)。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按综合协调办分工,向全县所有违法生产企业与采矿点下达停工停产通知书,暂停受理相关行政许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区、办)、相关职能部门迅速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查封等措施,确保全面停产到位,对全领域开展集中停产整顿。所有持证企业要在停产整顿期间迅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分类整治,验收复产(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对所有停工停产的企业和采矿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分类整治:

(一)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违法生产企业与采矿点为各自破坏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对所破坏的耕地、林地和地质环境开展恢复治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乡镇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督促落实、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县综合协调办。对拒不恢复治理的,按“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根据破坏程度对违法相对人进行依法严惩。对历史形成的老矿(无主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问题,县相关部门要通过立项积极力争上级政策资金逐步恢复治理。

(二)规范整顿。国土、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企业存在的问题,对所有违法生产企业与采矿点依法及时下达整改指令。

1、对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在2017年3月31日前整改到位:(1)矿山违法开采影响严重的;(2)未足额缴纳资源价款或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3)未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的;(4)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或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的;(5)未按规定落实植被、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要求的;(6)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7)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接到整改指令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要求认真制订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到位。

2、对下列情形,限期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善国土、林业、环保、安监、水保等相关手续:(1)仅部分取得而没有全部取得相关手续且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的生产企业与采矿点;(2)没有取得任何手续且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的生产企业与采矿点;(3)符合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和煤矸石等各类砖厂。

3、对恢复治理到位、办理好相关手续且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违法生产企业与采矿点,经验收合格联审后复产。

4、对合法的砖厂实行厂矿分离,所需砖瓦用页岩资源不得私挖乱采,只能从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合法取得。为规范砖瓦用页岩资源有序开发,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对砖瓦用页岩资源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在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尚未得到批复前,先期启动采矿权招拍挂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向企业公示规划初步方案,待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迅速启动采矿权招拍挂程序。

(三)限期退出。交通干线两侧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经整改符合复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与采矿点,验收合格后复产,但不得调整矿区范围增扩资源,待采完已有偿处置资源后,不再延续登记,无条件实行关闭。

(四)关闭退出。一是对2017年9月30日前仍整改不到位的生产企业与采矿点,依法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对旅游景区、公益林一级保护区、县城规划区及周边己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与采矿点,实行关闭退出。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一般性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各乡镇和部门上报的全县有影响的案件,由县综合协调办牵头,以乡镇为主体,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严厉打击。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总结验收(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综合协调办;县综合协调办要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乡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推广经验,完善方法措施,建立日常巡查监管、部门联动、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全面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务必扎实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各挂点县级领导明确为此次专项行动的包干责任人;各乡镇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责任主体,要明确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包干负责、专人驻厂(矿、场)等工作措施,严格执行“一村一干部、一厂(矿、场)一干部”制度,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履行职责,切实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专门抓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作,从严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制度,全面加强日常监管,明确责任人员,履职尽责,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完善巡查台帐,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治理一起,确保不推诿扯皮、不留空档死角。要建立健全联审机制,对新设采矿权,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统一会审后依法设置;对已设采矿权,由国土、环保、林业、安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整改要求,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不予办理证照延续登记,切实严格把好准入关。要建立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参与的重大案件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始终保持依法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共同依法打击违法企业和个人,切实做到露头就打,决不姑息。对地方恶势力、暴力抗法者,要坚决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严格问责。县综合协调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检监察局要对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部署安排情况、巡查监管情况、整治效果进行督查,将督查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的年终考核,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部门、乡镇、村实施年终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监管不力导致私采滥挖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对发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对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采矿或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村干部、党员,对不服从统一指挥、互相推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将依法依规依纪从重从快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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