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1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化县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化县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全县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包括:
(一)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擅自新、扩、改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因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各级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或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质活动的;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暗管等向水体排放、倾倒、处置废水、废液、废渣,以及通过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造成水体污染的;
(七)工业企业烟囱持续性排放“黑烟”、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或闲置、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的;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
(九)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四条环保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行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
(二)举报人提供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保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处理完毕。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不属于举报范围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如照片、视频等);
(六)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环保部门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的,视违法情节奖励举报人200-300元。
(二)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人移送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奖励举报人700元。
以上奖励可叠加,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元。
第八条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环保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时向省、市、县环保部门举报的,由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的单位给予奖励。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领奖地点领取奖金。
第九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或在举报受理后不及时调查处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来信来访举报:新化县环保局信访办(地址: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振兴北路环保局二楼,邮政编码:417600)。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时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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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