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26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化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新化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势稳定,维护采砂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开展全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的
以科学规范河道管理运行机制为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整治、源头控制、重点突破、长效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属地负责”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依规从严打击非法采砂、制砂,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全稳定提供保障。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
整治范围:资江干流新化段采砂权未出让区,资江一、二、三、四级支流90条河流的采砂权未出让区。
整治对象:全县通过拍卖出让(协议出让)标段外的采砂全部为非法采砂整治对象。凡是以在河道内采挖砂卵石和以砂卵石为主要原料制砂的均属整治范围。标段内超深越界开采、制砂场未达标排放等行为。
整治重点:1、打击非法采砂;2、打击非法制砂;3、打击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4、查处干部、职工在采砂行业违规入股分红问题。
整治标准:1、对所有非法制砂场予以断电、查封,禁止生产;2、对所有非法制砂船予以查封、扣押,禁止生产。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3、对非法采砂作业机具予以扣押、没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全县采砂整治工作由县河道采砂整治指挥部统一领导,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开展整治行动。县水利、国土、交通(海事)、环保、公安等部门各安排2名执法人员统一在县河道办办公,专职从事河道采砂整治的具体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巡查监管,负责对非法采砂进行查处,对非法采砂查处2次以上的,坚决按照2016年11月28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进行打击。
环保部门:加强水质污染监管,规范环保措施,规范砂场环评手续,查处非法排污砂场,对无环保手续或未按环评手续要求生产的实施关停整改和取缔。
交通(海事)部门:以整顿交通安全为抓手,严查采砂船、运砂船、未许可砂石码头,对无证船舶、码头一律查封、扣押;
国土部门:严查砂石场、码头等违法用地行为。
电力部门:严格落实县委、政府采砂整治工作要求,对非法制砂场一律不予供电。
经科信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盗电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市监部门:重点查处无照生产和经营的行为。
税务部门:重点查处偷漏税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经费、监管工作经费的安排保障,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公安部门:对非法采砂整治行动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查处。
检察、法院:积极配合全县的采砂整治工作,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采砂案件及时介入,快审、快判。
监察部门:加强对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不按时参加整治行动,或不按照部门职责积极履职,推动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查处。对干部职工在采砂行业违规入股分红问题进行查处。
沿河乡镇:推行河长制,履行属地管理,加大辖区的非法采砂监管力度,建立辖区采砂船、制砂场台账,对非法采砂和排污落实违法证据。
四、整治任务
(一)调查摸底(2017年1月3日-1月20日)。以乡镇为单位,对辖区内制砂场数量、规模、所在河流、地段、采砂业主及主要股东、制砂船主及主要股东等基本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建立台账,作为采砂整治工作的依据。
(二)下达文书(2017年1月20日-3月19日)。河道内非法采砂由水利局下达文书;资江河两岸所有非法砂石码头由交通(海事)局下达文书;所有非法采砂船、运砂船按无证作业由交通(海事)局下达文书;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制砂场由国土局下达文书。
(三)集中整治(2017年3月20日-4月30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照前期摸排台账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治。采取果断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河道采砂整治行动。依法依规关闭取缔无证制砂场、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封停未组合进采砂权公开出让标段的采砂船。
(四)巡查监管执法(2017年1月3日-12月31日)。
1、巡查监管。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负责监管,部门负责巡查。各相关乡镇明确1名联络员,以电子文件形式每周上报一次监管情况,每月上报一次监管材料。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对全县每半月巡查一遍,报送巡查情况;每月底报送巡查执法材料。(县河道办邮箱:417797917@qq.com)。
2、执法。对非法采砂、非法排污、偷漏税、偷盗电等行为,水利、环保、税务、经科信等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问责。纪检监察部门对不履职尽责,推动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对干部职工在采砂行业入股分红问题予以严厉查处。
(五)积极推行河长制。为确保整治成效,加强长效管理,落实“河长制”,原则上各乡镇长为所在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的总河长,是河道开发、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副总河长,各村(社区)长为该村(社区)内河道河长。各乡镇要在4月底前将各河长名单上报县水利局。河长履行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涉河执法监督等职责,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坚持保护和开发并行。各乡镇河长要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切实强化河道管理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河道资源、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整治活动是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力措施,各相关乡镇和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集中精力,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整治效果。
(二)加强协调,强化责任。各相关乡镇和部门要在县河道采砂整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职责,坚决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顾全大局,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整治工作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请假或缺席,否则,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坚持标准,严格执法。各相关乡镇和部门要坚持高标准、高规格,严格按法律法规严厉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决不能拖泥带水、迁就照顾和心慈手软;要加大立案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圆满完成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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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