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17-01001
新政办发〔2017〕1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1日
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特就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以下简称结建许可)实行联审联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因地质地形原因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时,应将建设用地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规划条件一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方案报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或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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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