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4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新化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4月6日印发的《新化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政办函〔2010〕55号)同时废止。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新化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县特种齐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2.4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处置
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6.4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县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娄底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制定相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一般(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含场、区、办,下同)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新化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市场监管工作的副主任、县市监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经科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消防大队、县政府新闻办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由县市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领导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启动(结束)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向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负责向市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2.2.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市监局:负责协助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并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县安监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经科信局:负责特种设备企业较大和一般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受理事故报警,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被疏散、撤离的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运输通畅。
县卫计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数。
县住建局: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县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县环保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相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人社局: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
县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财政局: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2.3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执行市、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和指令;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
综合协调组:县市监局牵头,县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县市监局、县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县卫计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住建、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市监局、县安监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图(详见附件)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监、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工作。
3.1.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监、公安、安监等部门报告。
3.1.3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监、公安、安监等部门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监等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3.2.2处警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娄底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l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l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O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OOO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l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分级响应
一般(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较大(Ⅲ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报告,听从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和调遣。
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在我县发生的,应当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处置,并听从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遣。
4.2.2救援程序
4.2.2.1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2.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对符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提出启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4.2.2.3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4.2.2.4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应急处置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2.5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4.2.2.6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新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2.7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超出县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建议县政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委、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市监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现场采集信息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指挥和协调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应急处置
4.5.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及要求
4.5.3.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5.3.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5.3.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5.3.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5.3.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5.3.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5.3.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市监局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县市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县通信管理部门确保通信畅通。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技术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应制订或收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4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监督检查
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市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组织体系框架图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