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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民间借贷……昨天,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1年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011年,南京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29107件,在筛选出的十大案例中,民事案件7件,刑事案件两件,执行案件1件,有关房产新政下的房产买卖合同到底有效还是无效,成为最受关注的热点。
优惠利率没了,买房人不干了
今年上半年,市民李某看中了孙某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了房屋单价,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的孙某并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在办理两证期间,房价依然继续往上涨。孙某眼看自己几天间就亏了万余元,便有了毁约的意思,于是,孙某以开发商尚不能办证为由拖延领取两证,造成这一交易行为迟迟无法履行。李某自然很着急,每天都盯着孙某。孙某提出,因为办证等还需要一笔费用,让李某承担。李某在承担了6500元的费用后的第6天,孙某领取了两证。然而,就在合同继续履行的过程中,恰巧遇上了国家出台更为严厉的新政,银行取消了按揭贷款的利率优惠,这样一来,此前买方李某办理的30年按揭贷款,每年都要多支付利息12000多元,这下,李某不同意了,提出要求卖方孙某承担此项损失及相应违约金。
此案诉至法院后,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左自才经过详细调查,最终以调解的方式了结了此案,孙某支付了数千元补偿款后,双方的合同继续履行。
法官点评:据悉,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主要把握了几个原则:一是坚守诚实信用,二是保护合同自由、促进市场交易,三是灵活运用国家法律和房产新政。房产新政不是国家法律,但客观上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新政造成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此情形下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查封的房产没了,法官逼债主出面
中国银行南京鼓楼支行申请执行江苏通发数码信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哈尔滨机场专用路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查封了哈工大集团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00号一幢三层面积为8683.7平方米的房产。考虑到这一查封的房产面临地铁建设部门的拆迁,法院向地铁指挥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预冻结拆迁款,等待拆迁完毕,拆迁款到位后再予以执行。
2010年4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称被法院查封的上述房产全部被拆除。法官认为被执行人为规避拆迁补偿款被法院执行,而和地铁公司及其他部门私下协商,利用自行拆除被查封房产,拆迁补偿款以其他形式(联营、联建等)返还的手段来规避执行。
承办法官将重点放在有关拆迁重建的行政审批程序上,因被查封房产位于地铁出口,今后为繁华路段,商业价值大,原址重建可能性较大。通过截断重建的法律程序,给予原址重建一定的限制,逼哈工大集团公司自动出来解决此案。一起涉案标的高达1400多万元的多年未结案件得以彻底解决。
法官点评:面对新型规避执行行为,他们仔细分析案情,掌握被执行人的规避意图,厘清思路,通过对不动产灭籍管理知识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再建行政审批程序环节的掌握,采取多种措施,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堵死被执行人可能规避执行的道路,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未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免责
2008年9月11日,段某驾驶一辆拖拉机在龙铜线上村西段与王某驾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其间,为治疗需要,段某先行支付了王某5万余元费用。之后,段某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该笔费用。
经过调查,段某和保险公司于2008年3月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第25条第2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基于此,保险公司以伤者医保外用药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为由不予理赔,后段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投保人在声明栏签字确认的行为仅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对于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
法官点评:据悉,该案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规范了这类纠纷的处理原则,体现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公平及诚信原则,明确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并未免除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督促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