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着娄底改革开放的新征程,肩负着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的历史使命,应运而生,自1993年12月建立至今,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这20年,娄底住房公积金事业与娄底“加速赶超”的战略相伴而行,见证了20年来娄底人民的住房条件一步步得到改善,也促进了娄底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使这个城市更加充满自信和活力。
著名房地产经济学家王洪卫说:“在
房地产领域,任何其他制度都不能像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样直接关系逾亿人的住房和财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由职工与单位分别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强制缴存的方式,为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提供法定资金保障和储蓄积累,并在参缴职工之间形成互助性融资机制,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广大职工在住房市场体制下实现自住其力,发挥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也就是说,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是职工的权益。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遵循着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思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深化房改的过程中迅速发展起来。从建立范围来说,从1994年的城镇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发展到2006年乡镇干部、教师,2010年乡镇卫生院、非公企业职工、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截至2012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达到2153个,缴存职工达到183516人。全市所有财政拨款单位均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5个县市区乡镇卫生院除双峰县3家在筹备建制外,其他都建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民营企业的扩面建制也取得了进展。归集总额达到544029.06万元,归集余额达到366685.26万元。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保障性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如某职工工作期限30年,月工资3000元,缴存比例12%,未因购建房提前提取,则该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343893.01元。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互助性的储蓄制度
住房是价值量大的商品,许多职工需要分期付款和购房贷款的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推出,其强大的资金聚集功能和互助功能立刻显现。特别是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明显增强了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和消费信心。199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了娄底住房公积金的第一笔个人购房贷款,迈出了娄底住房公积金信贷的第一步。截至2012年底,全市累计有191992人次提取住房公积金177343.80万元;累计有49625户职工家庭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428140.51万元。此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截至2012年底累计提供3170万元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推动了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