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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2017年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839    更新时间:2017/8/11         

新政办函〔2017〕120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2017年因灾倒损农村居民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2017年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新化县2017年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工作方案

2017年,我县遭受了多次自然灾害,特别是6月22日-7月2日,我县遭遇了近年来历时最长、范围最广、雨量最多、强度最大的降雨过程,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家庭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农村居民住房倒损严重。为切实做好我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保障灾民安居乐业,根据《湖南省2017年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坚持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灾民自救、社会互助”的工作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类救助,突出重点,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在今年底前完成,在春节前入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的原则。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以实用、够用、耐用为标准,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防止贪大求洋而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要从避灾、减灾方面慎重做好规划选址,确保选址布局合理,规划科学。

(二)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以群众自筹资金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助和技术指导,提振因灾倒房户的重建信心。同时,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为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添砖加瓦。

(三)坚持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原则。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住建、扶贫、国税、地税、林业、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坚持公平公正、分类补助的原则。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对象和补助资金必须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按自救能力程度实行分类补助,确保公平公正。

三、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

全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7月10日—8月10日)。层层动员,明确责任,核查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情况和了解灾民建房意愿,明确重建任务,制订重建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8月10日—12月31日)。整合资源,部门配合,多方筹集灾后重建资金和材料,指导、帮助、督促灾民重建新居。

3.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20日)。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地验收,拨付资金。

(二)实施步骤。

1.核清底子。民政局和各乡镇(场、区、办)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精干力量、专门班子,深入灾区,进一步核实农村居民住房倒损底数,了解他们的建房意愿和存在的困难,核实到村、到组、到户、到人,建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和《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台账》。

2.确定对象。本次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对象为今年以来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长期居住的唯一农村住房倒塌或主体结构损坏不能居住必须拆除重建的困难群众,即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农村居民;(2)长期居住的农村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是唯一住房;(3)必须拆除重建;(4)家庭困难。

倒房恢复重建户的核定须遵循如下程序:一是灾民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农村居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化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二是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各村委会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确定重建补助对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三是乡镇审核。乡镇对重建对象的房屋倒损情况、家庭困难情况、住房重建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2017年度新化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花名册》和《新化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上报到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四是县级审批。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补助对象和类别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各乡镇将批准的补助对象名单、补助金额等分村进行公示。

3.明确责任。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建房任务数、竣工时间、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等;乡镇与各重建户签订协议书,明确重建责任和施工进度。

4.科学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主动为灾民建房选址定位,搞好统筹规划,做好防洪涝、避巷风、避山体滑坡等的科学论证,严禁在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点建房,严禁占用洪道、河道、水道红桩下建房,严禁在低洼、风口地点建房。需要易地选址的,原则上只能在荒山、旱土上安排宅基地;个别确无荒山旱地择址,必须占用水田的,须由乡镇国土员实地查勘并写出专题报告,由乡镇长签署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农村成片倒房的,可实行统一规划宅基地,集中修建灾民新村。

5.建设标准:重建户应量力而行,先建基本住房,富裕后扩建。根据我县农村建房的实际和习俗,原则上单户建房不得超过四扇二层,装饰不得奢华;必须办理建房手续,不得建设违法建筑,否则不纳入政府补助范围。

6.整合资源。对因灾倒损农村住房的贫困户要多渠道捆绑资金,整合资源,将灾后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易地搬迁、国土避灾搬迁、移民搬迁、精准扶贫等政策整合起来,切实解决因灾贫困户的住房难问题;对因灾返贫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贫困户的优惠政策。县直各单位要积极为帮扶村的因灾倒房户筹措资金,搞好结对帮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各乡镇要安排干部对每一个因灾倒房重建户结对联系,明确责任,帮扶到户。

7.落实优惠政策。国土、住建、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为灾民建房排忧解难,优先办理建房手续,简化程序,并减免相关税费(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国土部门代征的税费以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切实减轻受灾群众负担。

8.补助标准:重建补助标准应根据房屋倒损程度、家庭经济状况、自救能力强弱、重建房屋大小等进行分类救助,原则上对特困重建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不低于2万元标准救助,对其他困难重建户按不低于1万元标准救助;对一般损房困难户,其唯一住房需要部分拆除进行修缮加固的,应根据其修缮程度和家庭困难情况,实行分类救助,原则上不高于4000元。

重建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新化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实行社会化发放,在2017年12月底前竣工,经验收合格的,重建补助资金一次性通过“一卡通”打卡到户。

9.建立档案。各乡镇要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资料,并及时归档,形成《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料汇编》报送县民政局。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实行“一户一档”,包括本人申请书、《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申报审批表》、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卡通”存折复印件、重建协议书、民主评议记录复印件、张榜公示照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照片、建成后的房屋全景照(含户主正面像)、《因灾倒房恢复重建项目验收表》等,“一户一档”集中保存在县民政局。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新化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移民局、扶贫办、以工代赈办、水利局、林业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2017年12月底前,各乡镇要全部完成本辖区内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要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干部包村包户的层层负责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要坚持把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与灾民思想稳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灾民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配合。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灾后重建工作大局,尽最大努力支持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家园,为全县的稳定和经济建设作贡献。

(四)强化督查。县、乡镇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灾民建房工作。从2017年9月1日起,各乡镇每半月要向县民政局报送重建进度,县民政局汇总向省民政厅报送进度。同时县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进度和质量;2018年1月,由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的倒房恢复重建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验收。

(五)严厉追责。对骗取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缴资金,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领导组织不力、建房任务完成不好造成进度滞后,或造成灾民集体上访、逃荒,以及造成灾民挨冻挨饿的,严厉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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