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8〕99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
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在全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扶贫政策,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建立“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救助精准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大病需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需长期服药或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二)建立救助基金。根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中医疗救助人数、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等因素,合理测算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并筹集资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子账户储存,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确定救助方式。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和特殊病种(暂定43种,见附件,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门诊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按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为4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50%,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按病种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在获得基本医保报销后(必须凭正规医院开具的门诊发票),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医疗救助5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且不高于基本医保报销金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住院首诊在乡镇,要严格规范诊疗流程。
(四)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在各级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衔接,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按照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规定和“先保险、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医药费用先经基本医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须先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才能给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通过实时或年度累计的方式实施救助;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实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中医疗救助对象在获得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后,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县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牵头制定。
(五)实行“一站式”结算。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6号)要求,在全县实现县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建立起政策协同、资金整合、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一站式”结算平台,切实为全县贫困人口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一站式”结算服务,切实增强贫困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的新化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考虑脱贫攻坚情况,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二)明确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管理有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中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和登记管理,督促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牵头做好“一站式”结算服务;卫计部门牵头协调扶贫、人社等部门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中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建立救治贫困人口工作台账和健康档案,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严控过度医疗和不合理费用上涨;扶贫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中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组织发动驻村帮扶工作队、结对帮扶干部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入户宣传。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充分享受医疗保障。财政、民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卫计、民政、人社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既要防止小病久治大治、进行无关检查和开大处方等过度医疗行为,又要防止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串通骗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要对定点医院予以处罚、取消患者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把关不严,甚至恶意违规违法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责。同时,要完善举报、投诉等社会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切实防止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的不合理支出,规避基金风险。
(四)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卡片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家喻户晓。
附件:43种特殊病种(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43种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
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血友病;精神分裂症;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帕金森氏病。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多发性骨髓瘤;系统性硬化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垂体瘤;克隆病;癫痫;慢性心力衰竭;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泛发型银屑病;慢性丙型肝炎;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肺动脉高压;地中海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晚期血吸虫病;植物人(家庭病床);尘肺病;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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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