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8〕89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
推进项目实施方案(2018-2019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2018-2019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新化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实施方案(2018-2019年)
为确保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奖惩并举,绿色发展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利用,精准施策,整县推进的原则;
3.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建成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二、建设内容
(一)对排污设施不达标的养殖场进行集中改造升级
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分类改造:一是年出栏50-4999头猪当量的养殖场,采取“三改两分离再利用”技术,对养殖设施及其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改造饮水设施(饮水龙头改饮水碗),推行干清粪工艺,实现源头减排。建设干粪棚,栏内收集干粪入干粪棚作为农家肥,就近消纳,消纳不了的,由第三方公司收集作为有机肥厂原料。粪水经干湿分离和雨污分离(粪污沟密封)进暗沟通过沼气池或化粪池发酵后,再进沉淀池,沉淀后的粪水就近还田还土或经过生物氧化塘、人工湿地达标排放。其中年出栏500头以上猪当量的规模养殖场,被列为农业部重点监控对象,其粪污设施改造进度需联网直报,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2017〕29号)精神,需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国土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证明、环保备案登记表、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等;年出栏500头以下猪当量的规模养殖场,需完善粪污处理设施,搞好环保备案登记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手续。二是年出栏5000头以上猪当量(栏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由专门的环评公司提出建设方案。
(二)建立第三方粪污处理机构
利用市场手段推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化投入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畜禽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水平。
1.依托湖南美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白溪镇白龙村建设年产5万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机肥加工厂,用集中处理的模式,负责白溪、油溪、圳上、孟公、琅塘、吉庆、荣华、金凤、大熊山等乡镇畜禽粪污的收集与处理。公司与养殖场(户)要签订收储协议,定期对干粪进行收集、加工、处理。2018年首先在白溪、油溪进行整镇推进,再逐步推广至其他乡镇。
2.依托新化县碧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养殖密集村落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站,负责游家、曹家、桑梓、上梅、枫林、西河、洋溪、石冲口、炉观、上渡、槎溪、科头、维山、坐石、田坪、温塘、水车、奉家、文田、古台山、天门等乡镇畜禽粪污的收集与处理。碧野公司要按照就地收集处理、就近循环利用、先重点后边远的原则,建设10个以上循环利用站。
小型粪污处理站选址要在适养区范围内并要有消纳的种植基地,优先考虑扶贫村。原则上规模养殖场多的村可以建一个站(辐射区域内以存栏2000头以上猪当量为宜),规模养殖场少的村2-3个村建设一个站,建设用地2亩。
(三)大型沼气池建设
建设2个大型沼气池。大型规模养殖户有意愿新建大型沼气池的,经县农村能源办、畜牧、环保、发改部门实地审核同意后,由养殖业主提出项目申请,项目工程的立项设计、工程建设招标按照《湖南省沼气工程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四)消纳地配套工程建设
重点在养殖场密集区域周边选择一定规模(3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与养殖场有效对接,就近消纳畜禽粪污,实现种养结合。支持种植基地建设水肥运输、储存及管网等设施,计划建设13处。
以上建设内容是初步规划设计,如有规模养殖场、种殖企业要求退养或退出,可不做设施改造,同时,新建养殖场和愿意使用有机肥和沼肥的种植企业可纳入项目建设范围。在养殖密集区、养殖大镇暂定建设10个小型粪污处理站,如以后有大型养殖户切实需要建设的可新增建设。
三、进度安排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由乡镇负责落实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全县全面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以年出栏500头猪当量的规模养殖场、第三方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站(厂)、种植消纳基地为重点建设内容;以县月光谭水厂饮水源上游一级保护区内的枫林街道、桑梓镇为整镇推进试点乡镇,在2018年度完成建设任务的100%。其余各乡镇在2018年度以资江流域和各水源地限养区的养殖场为重点并完成本区域范围内项目建设任务的60%,2019年度完成余下的40%。
(一)2018年度
1-3月,主要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全县召开整县推进工作部署动员大会,以乡镇为单位召开规模养殖场(户)会议,宣传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方案、整改标准要求。
4-6月,因户施策,合理布局。针对全县养殖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并制定一户一策方案,对栏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年出栏5000头上猪当量的养殖场)由专门的环评公司提出建设方案,新化县碧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小型粪污处理站建设布局规划;县农业局完成消纳地配套工程建设规划,县农村能源办确定两处大型沼气池建设选址。
7-8月,按程序报批。
9-11月,报批后,签订合同,按年度推进,依规依程序组织施工建设,完成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同步完成6个小型粪污处理站的建设;湖南美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机肥厂建设及相关规模养殖场配套收储体系建设;完成8处消纳地配套工程建设;完成一处大型沼气池建设。
12月,验收与拨款。
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乡镇验收。各乡镇自行把握进度,验收完成一批后,可分批次(每个乡镇最多分三个批次)报县级组织抽查复核。如乡镇验收或复核时,发现有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下达项目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内未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取消项目奖补。第三方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消纳地配套工程建设及大型沼气池建设由县级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联合验收。
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后进行付款。
(二)2019年度
继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重点工作是:
1-3月,对已整改的养殖场与第三方公司运行情况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推荐典型。
4-8月,完成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改造;落实对未完成的4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同步完成小型粪污处理站的建设;完成相关规模养殖场配套收储体系建设;完成消纳地配套工程建设;完成一处大型沼气池建设。
9-12月,对本年度所建项目进行验收、付款。对两年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奖补方案
新化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中大型沼气池和大型有机肥厂采取招投标建设,其它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
具体奖补标准:待专业设计公司完成整体规划设计及资金概算、报省发改批复后,经县财评确定最终奖补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再另行文下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成立新化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领导小组及明确责任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函〔2018〕55号)认真履职尽责。各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成专门班子,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项目任务清单下达到各乡镇后,每个养殖场都要明确包干责任人,责任清单报县项目领导小组备案,并与农村环境整治、全域旅游有机结合,促进美丽乡村建设。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会议、培训班、墙报等形式宣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作用与意义,讲清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介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先进方法和典型经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执法监管。县畜牧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好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规模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
(四)提高治理能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要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其他资金投入,努力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项目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县人民政府将本项目实施情况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制定专门考核办法实施考核。涉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将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8〕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