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8〕46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7日
新化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益,推进农业机械化高质高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贯彻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坚持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坚持突出重点,保障粮食生产主要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坚持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坚持科技创新,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组织管理创新力度,使政策实施更加符合基层生产实际,坚持严惩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机具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2018-2020年补贴机具种类在农办财〔2018〕13号发布的15个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中选择。2018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第一批)共11个大类25个小类49个品目(见附件1)。我县按照省发布的年度省级补贴品目实施。
对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和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适时开展并按省市县相关政策执行。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补贴范围内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整个档次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被动性,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额度在市场售价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县乡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补贴机具销售市场的监测,发现整档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超过市场平均销售价40%或单个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超过市场平均销售价60%的,须暂停补贴受理,并及时书面上报省市农机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补贴额需要调整的,由补贴产品归档主体视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补贴额按有关要求确定。
四、补贴资金分配与使用
在全县对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购置补贴政策覆盖我县全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上级下达我县2018年度补贴资金任务750万元,年底可实行全省统一调剂;上年度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县财政局要将县乡两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按省市要求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省里下达补贴资金总额的5%安排,其中安排到乡镇的不少于3000元),保障机具核查、补贴办理、案件查办、政策宣传、档案建立、咨询评估和购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经费。要积极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农业机械。
五、补贴操作程序
继续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办法进行购置补贴,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强化责任,力求办理更便捷,资金更安全,政策更高效。
(一)自主选机购机。申请补贴人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购机大户购机,需事先向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书面申请。
申请补贴人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申请补贴人指:申请机具补贴的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大户是指:年度内,申请补贴同一品目机具2台(含2台)以上的个人,申请补贴同一品目机具5台(含5台)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申请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主体。
(二)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补贴人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补贴产品购销合同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补贴申请人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等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或乡镇农机站购置补贴窗口申请办理。牌证管理的机具须先办理牌证照,未办理牌证照不予办理。各乡镇农机站受理审核补贴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上签字,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补贴申请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做出说明。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由各办理窗口打印,并由补贴申请人确认签字。
(三)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生成《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农机、财政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和统计汇总上报补贴信息可与公示同步进行。
(四)机具核实。乡镇农机站在受理补贴申请人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或村支两委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做到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从补贴系统中打印)逐项签字确认(跨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需村委会签字确认)。
(五)补贴审批发放。各乡镇农机站应每月及时汇总核查表,编制《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等资料上报县农机部门。县农机局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补贴资料后,要对申办补贴资料及机具核查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机具公示无异议且核查通过的,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15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补贴人,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位。补贴资金每月发放一次,最迟不得超过2个月。
补贴审批前,县农机局要对购机大户所购机具和重点监管机具或单台补贴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机具进行复核,并实地逐台核查到位。对已上牌的牌证管理补贴机具,乡镇农机站将《行驶证》上传到补贴系统作为核实依据,县农机局可不再逐台实地复核。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申请补贴的乡镇接受核实,县农机局和乡镇农机站等相关人员要及时主动上门核查;购机户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回申请地接受核实的,视为放弃补贴。
补贴资金当月未审批或未审核的,转下月按程序发放。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重点监管机具是指:单机补贴额超过5万元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只有1家的;新增分档机具;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
六、补贴机具退货规定
按照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未发放,需退货的,应由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补贴对象需及时告知县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将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
补贴资金已发放需退货的,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专户,县乡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县财政部门在补贴系统中进行退补贴款操作。补贴对象将签署意见的购机发票交至县农机主管部门,县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将补贴信息作废,经销商方可退货。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我县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乡镇也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县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补贴工作实施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县乡农机部门是实施购置补贴的主体,负责购机补贴资料审核,机具查验,购机信息及档案的管理,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履行自我承诺等具体工作。县乡财政部门负责购机资料复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并负责资金监管工作。县农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查处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补贴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信息系统操作员对具体操作负责。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配置、铭牌、技术参数、机具编号、“三包”服务,授权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所提供资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补贴产品经销商对销售补贴产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所出具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补贴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制定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工作考核力度,注重考核结果运用。补贴工作经费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强化规范管理。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全面推广补贴机具喷字、打钢印等做法,确保铭牌上的字迹清晰、耐久。对补贴机具不是永久性铭牌及字迹不清的临时性做法,补贴办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拒绝办理。经销商销售补贴机具,要规范填写购销合同和发票,应标明品目、型号、配置参数、销售价格,明确供货方式、付款方式、售后服务、退货等内容,合同、发票中各要素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晰。
县乡农机补贴受理点受理人员录入补贴申请表,上传人机合影照片和铭牌照片。生产企业在机具出售时,须将机具编号、发动机号通过补贴信息系统配发至经销商。县乡农机部门应整理并保存好档案资料,实现补贴操作全过程可视可查可控,确保真人真机真价。
推行补贴机具北斗终端监测,探索“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加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严禁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补贴信息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严禁对外泄露补贴对象的通讯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隐私信息。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严格执行产销企业报备制和承诺制管理,对在我县境内从事补贴机具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均需到县乡两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补贴机具的相关信息和产销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以接受监管。同时产销企业要主动向农机、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三)及时公开信息。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完善和更新本级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乡镇要督促村支两委将购机补贴信息实施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经销商要将自己经销的补贴机具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价格、补贴额度等信息在门店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挂图和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补贴政策宣传。
(四)严惩违规行为。坚持违规行为查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全程监督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严格执行我省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着力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县乡两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重视投诉、举报线索,及时查处各类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各类人员的警示教育,对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须及时逐级书面上报。
(五)提高服务能力。要健全基层农机服务机构,各乡镇要稳定配强农机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县农机局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机产销企业负责人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以上培训班,鼓励支持各乡镇在政务服务中心逐步建立购置补贴办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办理补贴效率。
附件:2018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第一批)
附件
2018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第一批)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耕整机(不含单轮耕整机)
1.1.5微耕机
1.1.6机滚船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
2.1.4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营养钵压制机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培土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打(压)捆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干燥机械
5.1.1谷物烘干机
5.1.2油菜籽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7.畜牧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饲料(草)粉碎机
7.2饲养机械
7.2.1粪污固液分离机
8.水产机械
8.1水产养殖机械
8.1.1增氧机
9.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9.1废弃物处理设备
9.1.1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9.1.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动力机械
10.1拖拉机
10.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0.1.2手扶拖拉机
10.1.3履带式拖拉机
11.其他机械
11.1其他机械
11.1.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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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