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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2〕39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化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主动避灾的工作方针,规范有序地实施我县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工作,切实改善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库区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农经〔2012〕2723号、省政府湘政发〔2012〕35号和省移民局湘移函〔2012〕29号、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化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移民“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解困避险的实施范围为新化县柘溪、车田江、梅花洞、半山等4座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施的乡镇仅限有淹没损失的14个库区及安置区乡镇。
第四条 解困避险的实施对象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农村移民。其中:一类是经县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面塌陷、地质沉降其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农村移民;二类是生存条件极端恶劣的农村特困移民,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且人均年收入1000元以下,生活极其困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三类是以捕捞为生且岸上无田无土无房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农村移民。在实施解困避险安置过程中,应优先考虑第一类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农村移民。
第五条 解困避险实施年限为2012— 2014年。三年全县共实施解困避险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16541人:其中2012年解困避险搬迁5522人,2013年解困避险7360人,2014年解困避险3659人。
第六条 需实施解困避险安置的移民应当与安置地人民政府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委托移民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管,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安置。
解困避险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置的对象姓名;
(二)安置的方式、安置地点;
(三)安置的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四)建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解困避险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七)签订解困避险安置协议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安置的,由县、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解困避险安置协议;
2.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安置的,由县、乡镇、迁出地村、安置地村与移民户签订解困避险安置协议;
3.跨乡镇安置的,由县、迁出地乡镇、村以及安置地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解困避险安置协议。
第七条 解困避险的安置方式
(一)县城安置。对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经营经验,依赖土地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进县城安置的方式。由县移民局与各乡镇对进县城安置的移民进行认真研究,严格把关,确保进县城后移民可维持正常生活。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二)乡(集)镇安置。即在乡镇中心的居民聚居点安置。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从事农业生产时兼工兼商的移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镇中心进行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三)中心村寨安置。即在乡镇内居民聚居点、附近中心村集中安置,对于经济条件较差、文化程度相对较低、适宜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村寨中心进行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跨乡镇异地搬迁到中心村安置,即在其他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迁出地可将其原有耕地和宅基地调剂给原住地移民,但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退耕还林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补贴。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确保被安置移民的人均耕地面积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如不能确保,则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第八条 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房,支付给搬迁移民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用于移民避险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由移民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重点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集中安置点,要编制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其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集中安置点的特困移民扶持人数和设计工程量进行补助。
(二)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标准
积极引导特困移民进城镇或中心村寨集中安置,解困避险安置建(购)房补助标准根据安置方式,结合本县实际,因地制宜,按每户不超过3人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对进县城集中安置的,建(购)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20000元,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集中安置的,建(购)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5000元,每户不超过45000元。
2.对搬迁到乡镇集中安置的,建(购)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5000元,每户不超过45000元;非集中安置的,建(购)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2000元,每户不超过36000元。
3.对搬迁到跨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建(购)房搬迁补助费每人12000元,宅基地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费每户10000元,每户不超过46000元,非集中安置的,建(购)房搬迁补助费每人12000元,每户不超过36000元。
4.对就近搬迁到中心村集中安置的,建(购)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0000元,宅基地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费每户10000元,每户不超过40000元;非集中安置的,建(购)房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0000元,每户不超过30000元。
(三)建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1.对建新房的,新房封顶后经验收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至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移民局验收签字后发放至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100%;
2.对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至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移民局验收签字后发放至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100%;
3.对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契证,经县移民局认定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移民局验收签字后发放至建房补助费总额的100%。
第九条 安置点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须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安置点选址必须经县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认定地质安全稳定。安置点的地理位置要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其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能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条 解困避险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专业捕捞渔民原有解困工程中获得的基本生产资料、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跨乡镇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的移民,迁入地政府已按政策安排农业资源的,原有农业资源全部调剂给未搬迁的移民。
第十一条 解困避险安置移民户应当根据其签订的避险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在领取搬迁建房补助费的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原宅基地必须还耕还林。逾期不予拆除的,余款转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用于公益设施建设,必要时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移民解困避险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每户争取安排1个以上劳动力接受培训。可以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培训等方式,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确保移民能从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
第十三条 解困避险移民户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独生子女(两女结扎)移民户在实施避险搬迁工作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解困避险安置项目,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整合,从资金安排上对移民解困避险安置项目工程给予重点支持。移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制定规划,完善实施方案,抓好各部门项目的对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已纳入省“十二五”交通规划中的移民安置地的乡村公路、桥、涵、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省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水利部门要优先安排移民安置地的饮水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优惠落实移民安置地的农村电网改造、电力增容等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助乡镇、村做好移民搬迁建房宅基地的调整工作,对列入地质环境项目实施范围的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建房按地质环境项目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安置点优先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并减免相关费用。扶贫部门要结合武陵山片区扶贫攻坚把安置区作为重点,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门要将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后代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范畴。林业部门应为解困避险安置新建住房的移民户依法优先安排民用材采伐指标,减免相关费用,采取简易程序办理解困避险安置用地涉林事项。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办理报批、报建解困避险搬迁项目时给予优先,并减免相关费用。民政部门对解困避险搬迁安置移民符合危房改造、农村低保、农村敬老院安置的要优先支持;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对解困避险搬迁安置移民符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政策的,做到应保尽保。其他相关部门要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做到特事特办、手续从简。相关行政性或者服务性收费要尽量减免,并且做到县级审批零收费。
第十六条 解困避险搬迁安置后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仍按国发〔2006〕17号、新政办函〔2008〕90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因本次搬迁安置而改变。
第十七条 因政府重大工程建设或城镇开发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水库移民,由于已在相关部门享受了补偿政策,不再纳入避险搬迁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八条 此前已享受移民安置政策的无房户移民、滑坡体移民,无论过去建房补助标准的高低,一律不能进行再次补偿。
第十九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安置建房须坚持以下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并将本人的居住环境拍照送有关部门核查;
(二)民主评议。村支两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进行第一次公示;
(三)乡镇初审。第一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将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由乡镇初步鉴定后报县移民局;
(四)县级审核。县移民局根据乡镇意见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核查,并将结果反馈到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五)汇总上报。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移民局将结果上报市、省有关部门审批;
(六)签定协议。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名单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各方签定安置协议;
(七)联合初验。完成避险解困安置建(购)房任务后,由各乡镇汇总,向县移民局申请验收。验收由县移民局牵头组织专门工作组开展验收;
(八)上级终验。由县移民局汇总初验情况,按程序报市、省组织终验。
(九)及时付款。根据年度计划、安置协议及验收情况支付有关款项。
(十)按户建档。由镇村配合,县移民局归集资料建档,并报送省市移民机构。
第二十条 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成立特困移民解困避险领导班子,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工作。县纪检、监察、移民、审计、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11年制定的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