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新闻网:新政办发〔201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电、用水行为,巩固违法建设整治成果,进一步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及房屋供电、供水办证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在建工程供电、供水(建设临时用电、用水)。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乡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办理用电、用水手续。 二、严厉打击私搭乱接水、电和擅自转供水、电的行为。供电、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违法违规用电、用水专项清理整顿和集中查处行动。对没按程序办理好供电、供水手续而私搭乱接水、电和擅自转供水、电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盗电、盗水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县拆违办发现违建项目用电、用水后要及时向供电、供水部门函告。供电、供水部门应在接到函告1个工作日内对涉及对象停止供电、供水,并加强跟踪检查。县经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督查,严格追责。对不按县拆违办函告要求对违建工程停电停水到位或停后没监管到位的,或违反本通知规定违规办理供电、供水手续的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监察部门依规对其进行严厉问责。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