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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233    更新时间:2017/7/20         

新政办函〔2017〕9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新化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查找解决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娄政发〔2017〕14号)、《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娄政办函〔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查找当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立行立改,完善制度,强化责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有序开展。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整治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出台、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各部门以政府(政府办)或部门名义出台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重点查处应公开招标但非法进行邀请招标、约定招标、议标或以集体讨论等形式肢解工程直接发包的行为。

(二)整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线索,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转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党员干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同步转送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以签订阴阳合同或口头承诺等方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无正当理由增加预算;通过行贿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谋取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通过不正当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等行为。

(三)整治履约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落实相关部门履约管理、监督工作责任。项目管理单位、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行为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要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强化对监理单位、中标单位的考核管理,对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实行考核。加大对借资质挂靠、偷工减料、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查处力度,突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追究。

(四)整治公职人员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行为。认真查处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违法乱纪行为。重点查处公职人员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或者通过设置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等不合理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五)整治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重点整治公共资源交易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对现有相关制度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责任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联系、协调和信息情况汇总等工作;牵头拟订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查处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违规的部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牵头拟订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监管,全面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交易活动及标的物交付(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违约行为,责令暂停标的物交付或项目建设活动,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或标的物已交付结束的,责令招标人追回中标人不当得利。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等文件及相关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各项督查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按照查处、纠正、完善管理制度同步推进的要求,从5月25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至6月20日)。按照项目“谁实施、谁负责”、文件“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情况和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

1、清理文件和会议纪要。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清理。

2、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自查。由发改局汇总上报。

3、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采购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现有围标串标等犯罪线索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清查的情况,由发改局汇总上报。

(二)督查核查阶段(6月21日至9月30日)。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程建设项目和违法违规出台的文件或会议纪要进行核查。重点督查项目规避招标、资金预算、合同验收、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情况和违法违规转包、非法分包、擅自变更投资规模和合同等事项。督查项目数量不少于自查项目总数的10%。

(三)追责问责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活动,非法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违法违规围标串标等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四)整改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恶劣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查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并进行梳理分类,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出台全县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由朱前明同志任顾问,左志锋同志任组长,王文红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李典芝、赵谭华同志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明确责任股室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严肃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各相关单位自查情况于2017年6月20前报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重视专项工作,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三)整改提升。各单位要坚持边查边改,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来,深刻剖析问题及原因,及时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本部门实际、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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