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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372    更新时间:2017/7/20         

新政办函〔2017〕104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新化县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有效保护耕地和推广节能建筑,提高粘土资源对经济建设的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破坏,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 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砖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8号)和《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粘土砖瓦窑的通告》(新政通〔20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依法取缔关闭拆除全县范围内所有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积极引导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展,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领域内的普及与应用,建立符合产业政策、布局合理、安全环保生产的砖瓦业发展新秩序。

二、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新化县打击取缔粘土砖瓦窑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左志锋同志任组长,副县长周晋任常务副组长,副县长李典芝、邹红清、赵谭华和正县级干部王沅资任副组长,县协调办、县委宣传部、法制办、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经科信局、环保局、安监局、人社局、公安局、法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邹谊翔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安排、协调、督办工作。

(二)工作职责

县协调办:协调全县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取缔工作,出台打击取缔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及通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度,牵头组织验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协调联合执法。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县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取缔工作;负责核实、审查粘土砖瓦窑厂用地范围、面积、土地性质、土源及取土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取土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关闭后的土地。

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粘土砖瓦窑厂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县农业局:负责依法鉴定粘土砖瓦窑厂破坏土壤质量情况。

县经科信局:负责审核非法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取缔的名单;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型墙材企业进行合理布局,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市场需求;负责对粘土非法砖瓦窑厂进行断电。

县环保局:负责核实粘土砖瓦窑厂的基本情况,参与非法粘土砖瓦窑厂的依法清理整顿行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对粘土砖瓦窑厂轮窑、烟囱等拆除进行全程安全监督,确保安全关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吊销粘土砖瓦窑厂核发的工商许可证。

县法制办:负责整治全过程的法律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强制拆除粘土砖瓦窑厂现场秩序;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新闻报道和广播电视宣传专栏制作,把握舆情,营造整治期间的良好舆论氛围。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做好被遣散人员工资清偿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粘土砖瓦窑厂等违纪违规问题和整治关闭行动中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清理整治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

县法院:负责受理强制执行等相关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停止向被关闭取缔的粘土砖厂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并对其窃电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乡镇:乡镇是本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瓦窑厂关闭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粘土砖瓦窑厂的关闭取缔具体工作以及其他善后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4月9日以前)。以乡镇为单位,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粘土砖瓦窑厂的性质、证照、生产状况、安全隐患、原材料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核实,出台实施方案和通告,召开动员会,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统一实施步骤,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全县所有粘土砖瓦窑厂进行行政立案,落实法律文书。

(二)组织关停阶段(4月10日—6月10日)。所有粘土砖瓦窑厂按要求限期停止生产。县协调办要安排县供电公司于4月10日前对所有非法点实行停产断电。各粘土砖瓦窑厂在6月10日前自行处置现有产品及原材料,依法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关闭协议,自行拆除主机、轮窑等设施设备。相关部门对自行关闭的粘土砖瓦窑厂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于处罚。所在乡镇要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烟囱实施定向爆破后安全拆除。

(三)强制关闭阶段(6月11日—6月30日)。粘土砖瓦窑厂未自行关闭到位的,以乡镇为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拆除主要用电连接及主机、轮窑等设施设备,遣散人员、毁损窑体,爆破烟囱,清理现场等措施强制关闭到位;同时,国土、林业、环保、经科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依程序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后续处理阶段(6月30日—7月31日)。县协调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取缔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负责妥善处理好关停工作中各种遗留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统一思想。各乡镇和县直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对专项整治取缔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缔整治行动按期完成。

(二)坚持疏堵结合。一是对保留可依法转型的砖厂鼓励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转型升级;二是关闭后对符合复垦条件的,由县协调办根据关闭时间优先安排土地平整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实施;三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自行关闭的,县政府统筹墙改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收益部分等相关财政资金给予所在乡镇一定的奖励;逾期未关闭的,依法强制清理整顿,不予奖励。

(三)部门齐抓共管。各乡镇要担当起取缔任务的主体责任,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积极参与,形成合力,确保取缔到位、关停到位、拆除到位。

(四)严格考核追责。非法粘土砖瓦石灰窑厂清理整顿纳入县国土、林业、环保、安监、乡镇等工作考核。4月初起,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开展检查督导,对行动迟缓、工作推动不力、未收到预期效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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