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106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出口信用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新化县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支持我县小微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防范收汇风险,促进全县外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出口信用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财〔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当年有出口实绩(海关统计数在湖南省出口总额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产生的保险费进行补贴,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
可享受补贴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2016年有出口实绩,且全年海关出口额300万(不含)美元以下、在职员工人数100人以内;2016年无出口实绩,但2017年拟开拓国际市场且在职员工人数100人以内(以县商务粮食局确定的名单为准)。(二)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新化县。
二、补贴办法
符合补贴条件的外贸企业投保生效后,由县商务粮食局按照实际产生保险费用的25%,直接支付给人保财险新化支公司,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剩余75%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人保财险新化支公司负责协助投保企业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
三、理赔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投保生效后12个月内,以投保企业名义报关出口后,因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风险导致不能按时收到货款或货物被买方拒收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享受以下保险保障(保单列明的特殊国家和地区除外):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8万美元,赔付比例80%。
企业实际损失金额×赔付比例(80%)=应赔付金额,单一买方/开证行项下应赔付金额不到8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应赔付金额赔付;应赔付金额超过8万美元的,按照8万美元赔付。
每个投保企业全年累计最高赔偿总额限定为投保企业缴纳保费的5 0倍(如不足8万美元,按8万美元约定最高赔偿总额)。
四、投保期限
投保期限为一年,具体以签订保险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化县出口信用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财金办、县财政局、县商务粮食局、中国人保财险新化支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粮食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出口信用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县金融办负责协调组织;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保险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县商务粮食局负责做好宣传,审核出口企业名单;人保财险新化支公司负责做好保险服务工作,做到理赔快速便捷,并定期与有关部门沟通,通报理赔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会议、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宣传手段,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政策宣传面达到100%。
(四)完善工作机制。县出口信用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按期做好续保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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