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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696    更新时间:2017/6/13         

XHDR-2017-01008

新政办发〔2017〕21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2亩(以户为单位);

(二)年满16周岁,户口在所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4年)。

第一次征地时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在再次征地时不再重复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其缴费补贴按第一次确定时的补贴标准不变。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2012年6月28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允许以对应的被征地项目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之日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补建补缴”。补缴年限一律从缴费基准日起逐年逐月往前补缴,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补助。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养老保险补贴。继续缴纳的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可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手续。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同时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年度缴费凭证按规定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

原已按自愿放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了养老补助金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养老补助金的基础上,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工作遗留问题的处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逾期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按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增发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政府补贴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总额÷139,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放终身。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1.公益性、基础性、工业性用地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缴纳;

2.商业开发用地按每平方米70元标准缴纳;

3.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征地补偿费的10%(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1.5%(由县财政部门在土地挂牌交易后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六)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须按规定标准限期缴纳。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长效监督机制,由县监察、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每两年对经办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第四章 审查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由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金缴纳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审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拟征地红线图、县人民政府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等资料。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予以返还。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具体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业、经管、民政、规划、住建、卫计、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场、区、办)组成。分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政府办联系人社工作的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定征地实际面积,牵头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具体人员,并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公安部门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人口及相关人员户籍。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资格的核定和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或注销)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筹集和管理工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位的同时,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年度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审计。

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初审,组织被征地农民统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1号)和《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建补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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