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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2181    更新时间:2017/6/13         

新政办发〔2017〕2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建补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从我县实际出发,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个人自愿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原则。

三、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总目标,彻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四、保障对象

新化县范围内,1985年以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亩(含)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在册农业人口。

(一)下列人员可纳入参保范围: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且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

3.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纳入参保范围: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因投资、投靠亲戚、挂靠户口、转包(租)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原因迁入的人员;

3.户口迁出新化县的人员(含出国<境>定居的人员);

4.二期征地公告以后迁入的人员(含婚迁人员)或新出生的人员;

5.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2亩的人员;

6.承包人将所承包的集体土地用于自己违法建房,超标建房,修建庭园或非法将土地出卖给他人而导致户人均承包耕地等于或少于0.2亩的人员;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

五、缴费及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4年)。2012年6月28日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允许以对应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之日为基准日,进行补建补缴。月补缴基数为基准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同期缴费比例,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规模记录个人权益,一次性趸缴的,统一按8%记账。

(一)补缴方式及补贴标准如下:

补缴方式:2012年6月28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2017年度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基数参保;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2012年度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基数参保;2013年1月1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征地年度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基数参保。补缴年限一律从缴费基准日起逐年逐月往前补缴,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补贴标准: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月补缴基数为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政府一次性补贴10230元;

2013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月补缴基数为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政府一次性补贴11529元;

2014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月补缴基数为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政府一次性补贴12642元;

2015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月补缴基数为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政府一次性补贴13976元;

2016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月补缴基数为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政府一次性补贴15521元;

2012年6月28日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2017年度缴费基数补缴,政府一次性补贴15521元;

2012年6月28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愿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的,也可按2017年度缴费基数补缴,政府一次性补贴15521元;

2018年及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4年)标准给予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不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增发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2013年6月1日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从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的下月至2016年6月,在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按月增发80元政府补贴养老金;从2016年7月起,在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按月增发标准提高到110元政府补贴养老金。2013年6月1日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从2013年6月起,在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按月增发80元政府补贴养老金,从2016年7月起,在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按月增发标准提高到110元政府补贴养老金。2016年6月30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按月增发110元政府补贴养老金。

(三)中国农业银行新化支行为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合作银行,为没有缴费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信用贷款。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工作遗留问题的处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逾期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按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后的相关待遇

(一)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金,从实际缴费日的下月起按月计发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丧葬抚恤待遇。

(二)自愿放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增发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

七、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求参保缴费并享受政府补贴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填写《新化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汇总表》,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村民代表在汇总表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场、区、办)人民政府。

(三)复审。由各乡镇(场、区、办)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国土所、经管站、派出所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审查后将《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县经管局、县国土资源局依次审核,再交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后的《新化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汇总表》分别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参保。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新化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汇总表》经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办公室返回给各乡镇(场、区、办)人民政府。各乡镇(场、区、办)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填写《新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到经办机构办理补建补缴手续。

被征地农民如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贷款的,在上报《新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请表》的同时,报送养老贷相关资料。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或村支部指导被征地农民填写《农民养老贷业务申请表》,并对所填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所有成年子女(含共同还款人)在申请表上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村委会出具意见并签章,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当地社保部门。2.社保部门对《农民养老贷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缴条件且同意推荐的被征地农民,在申请表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移送给中国农业银行新化支行;对不同意推荐的,社保部门应及时反馈村委会或村支部告知客户。3.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农行开展实地调查和面谈;共同还款人(借款人成年子女之一)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借款人配偶及所有成年子女、村委会或村支部在《借款人配偶及成年子女承诺书》上签章证明;签署借款合同及办妥相关手续。4.发放贷款。经审查、审批后,发放至被征地农民在农行开立的惠农卡或社保卡上。5.还款及结清注销。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原已按新政办发〔2013〕6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成立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场、区、办)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社局。各乡镇(场、区、办)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将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宣传,搞好培训。各乡镇(场、区、办)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层层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学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要搞好本辖区内的宣传工作,通过张贴公告、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深入开展入户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平台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养老贷”有关事项,确保人人知晓掌握,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利。

(三)明确职责,统筹推进。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解决,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调,并按新政办发〔2017〕21号文件要求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四)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乡镇(场、区、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政策,严禁擅开政策口子。尤其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工作,严格按程序、按标准报批,并张榜公示,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履职,防止错报、漏报。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工作失误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

(五)落实经费,强化保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适当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

附件:1.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登记表

2.新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请表

3.新化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汇总表

4.被征地农民“养老贷”测算表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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