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17-01006
新政办发〔2017〕1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化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决策、协调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县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县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重点项目的挂点联系领导和省、市、县重点项目的名单,审定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县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县重点项目的重点问题。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办”)是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负责项目建设考核等。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县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储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立重点项目库;
(二)跟踪监测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县重点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县重点建设项目运行动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
(五)负责起草制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提出和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争取上级对我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六)负责起草年度考核奖惩办法,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含场、区、办,下同)、县直相关单位要相应成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重点办主任为重点项目责任人,并确定专门的信息统计员。
第六条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或在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点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问题;县重点办每月联合县委督查室、县人大财经工委、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巡查,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查找共性问题,形成解决建议措施并内部通报。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社会民生和环保类项目3000万元以上),年度投资计划1000万元以上。属于下列范畴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一)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和科技创新项目;
(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能源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三)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五)拟列入国家、省、市PPP项目库和已列入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脱贫攻坚项目;
(六)对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上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县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每年10月底前向县重点办申报下年度的县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重点办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下年度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形成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三)县政府投资重点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决策前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建议和意见。必须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决定。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政策或自然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书面提出,说明调整项目的充分理由,经县重点办审核、领导小组审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原则上集中变更调整重点项目一年一次。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
(一)实行“分组推进”制。按照分组负责的原则,根据分管副县长的工作职责,分为六大项目组。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统筹协调组内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具体责任:审核、指导、协调、督促组内重点项目的实施计划和建设进度。
(二)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每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日常管理、项目进度、矛盾处理、项目推进、信息统计的完成全程负责,确保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按要求完成。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交付使用期满后,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
(三)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联系”制。标志性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联系制,在不影响原有分工体制下,挂点联系县级领导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工建设、环境优化、竣工投产等一系列过程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具体责任:跟踪落实各项决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建设进度。
(四)实行“信息统计报送”制。各项目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统计员,负责与县重点办和县统计局联系,每月定期及时报送信息、统计数据、经验典型材料,沟通情况。
第十二条实行“稽查监督”制。县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重点项目巡查、督查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服务、推进工作,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标准、规模、招投标、合同、工程质量、监理等进行稽查监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实行“考评奖惩”制。领导小组年终对项目六大组、服务保障单位、责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对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及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管理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不优、工作推动不力、任务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诫勉谈话、免职以及警告、记过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优先制度。手续办理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凡经确定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符合“并联审批”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办理,随到随办,即到即审;重大项目(投资总额上亿的项目)可采取“先承诺再补办”的办法,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优质产业项目、民生项目等用地需要。重点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享受县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交通、电力、给排水、供气、消防、电信等部门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项目所在地乡镇应优先搞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检法司部门要优先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阻工闹事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制度。凡经确定的县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高污染、高耗能和消耗资源型项目除外),本级行政(含基金)、事业、服务性收费(不含中介机构)分别按规定标准的30%、50%、60%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外)。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流程,主动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违规设定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新化县重点项目”字样。其他单位和项目严禁私自使用“新化县重点项目”字样,涉及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犯罪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凡是走“绿色通道”采取“先承诺再补办”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的项目,开工逾六个月仍未按承诺补齐完善相关手续的,县重点办在接到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后,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该项目下达“暂缓施工通知”,建设单位补齐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运营和建设管理,依法依规对所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法由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九条重点项目管理实行退出机制。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缓慢、不履行项目管理有关责任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县重点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县重点办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县重点项目资格,其配置的用地指标立即调整使用,同时立即限期追回其它已享受的政策和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稽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县重点办和有关部门开展稽查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事项相关的非涉密文件,包括合同、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稽查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稽查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并按要求作出陈述和说明。财政、住建、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向县重点办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
(二)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无法落实,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五)以重点项目名义违法圈地或土地闲置达两年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项目手续的;
(二)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三)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四)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方(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属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重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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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