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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鼓励投资创业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2159    更新时间:2017/5/25         

新政办发〔2017〕14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鼓励投资创业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化县鼓励投资创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化县鼓励投资创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新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新化县为库区移民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享有国家相应的扶持政策。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对投资者全面放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并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在我县依法注册为企业法人,并达到以下条件,适用本规定。

(一)新化经济开发区项目(以下简称经开区项目):

1.自建厂房的产业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年上缴税金10万元/亩以上。

2.工业地产(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强度110万元/亩以上。

3.租赁县经开区公建标准化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税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企业项目。

(二)非经开区项目(包括洋溪文印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以下项目不适用本规定:1.纯房地产开发项目;2.不加工的纯矿业开采项目;3.国家限制类项目。

第六条以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办法。

1.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央企省企、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或产业成集群进入我县的项目。

2.新建20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我县商业网点规划的大型商贸项目或专业市场。

3.年入库税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4.经新化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七条在经开区自建厂房的产业项目,实行与其投产后实缴税金挂钩的奖励办法:

1.奖励条件: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实际产生并实缴的年平均税金达300万元以上,且符合年亩税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奖励额度:根据项目企业实缴的税金(投产后连续3年内的年平均实际缴纳税金),按项目的供地面积分段计算一次性奖励额度:即年平均税金达到10万元(含)—15万元/亩的,按2万元/亩标准奖励;年平均税金达到15万元(含)—20万元/亩的,按6万元/亩标准奖励;年平均税金达到20万元(含)—25万元/亩的,按10万元/亩标准奖励;年平均税金达到25万元/亩或以上的,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

3.对投产后前三年的任一年度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按以上奖励额度的一半给予奖励;投产后前三年期满,经审核,达到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将以上奖励额度的另一半奖励到位。

第八条经开区工业地产(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项目,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由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业主引进的企业租用其标准化厂房生产,所引进企业投产后连续3年内所缴税金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奖励给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业主。但不得重复享受中介人奖励。

2.项目竣工验收后如未及时出租,由县经开区按实际未出租时间每月5.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标准厂房投资者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对于符合入园条件、租赁县经开区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经营的企业,其入驻后前三年租金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第六年的租金按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非经开区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情况、落户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税费征收奖励。产业项目(包括标准化厂房出租项目)厂房、办公用房报建手续相关收费按照住宅标准的20%收取,并按所缴契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项目企业。

第十二条高科技项目及高端人才奖励。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外,另以项目供地面积计算,按2万元/亩标准奖励项目企业,但此项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高端人才的聘任合同年限在3年以上,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报备。当实际工作满3年后,且工作成绩突出,由主管部门审定后,按每人5—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高端人才3年内在新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缴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给个人。(高端人才包括主版上市企业及新三版企业高管、“长江学者”、中组部“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津贴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创新驱动。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实现产学研对接合作,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科技创新。凡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创建文旅(上市)小镇的奖励。

1.奖励对象: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等相关政策,入驻到文旅(上市)小镇、符合全域旅游产业链的企业,包括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医疗、食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康养、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旅游地产、旅游工程建设、先进制造业等)的已上市或拟上市企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服务机构(产业孵化器、咨询设计、检验检测中心、开放实验室、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2.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入驻企业租赁统一安置的临时办公、营业用场地或宾馆,补贴一半租金;对入驻的每家企业,租赁统一安置的办公、营业用建筑物的装修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贴一半费用;政府负责文旅(上市)小镇临时办公、营业用场地WIFI的全部费用;孵化器企业的奖励按国家规定执行。

3.上市扶持政策:IPO绿色通道、并购重组绿色通道、发债绿色通道、上市奖励。

4.入驻企业所缴纳税金的县级实得部分的40%,在企业存续期内以政府补贴方式奖励企业,每半年奖励一次。政府给企业的奖励在扣除企业的土地和建筑物投资成本后,须全部用于政府为企业配置的扶贫项目投资、运营与维护。政府再将入驻企业所缴纳税金县级实得部分的40%配套用于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设施的投资、运营与维护。

5.文旅小镇入驻企业,在新化缴纳社保及五险一金的高管及骨干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返奖政策:

对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60%奖励给个人,以补贴形式每年奖励一次。

对非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个人,以补贴形式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1.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

第十六条对企业围绕我县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并购重组,使企业收入和税收有一定增长,企业并购重组投资额达5000万元,给予资助10万元;以后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增加资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总部企业奖励。鼓励引进总部企业落户新化。凡投资者在新化注册公司、总部迁入新化,但主营业务在新化县外,依法将所创税金缴纳在我县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总部企业所缴纳税金的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总部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的县级财政实得部分,非合伙企业按80%奖励给个人,合伙企业按60%奖励给个人。总部企业迁入我县文旅(上市)小镇项目的奖励,适用本规定的第十四条,不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其它奖励。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参照《新化县质量兴企、名牌强县战略十二五实施方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上述扶持政策中,针对某项同样的具体扶持政策或奖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四章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项目报批报建等各项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理制度。凡属县政府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实行“联审联批”。需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备齐相关资料,并派专人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企业)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3000万元的项目,可确定为县重点项目,明确挂点县级领导,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二条积极协助投资项目(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引导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优先为外来投资项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企业依法发行债券,协助企业依法争取国债资金支持,用好用足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中部崛起、比照西部开发、两型社会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省政府支持新化转型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项目,均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县优化办设立投诉中心,对企业举报的“三强”(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及“三乱”(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立即制止与打击,在10个工作日内查实处理到位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年纳税达3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确定为“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四条县外投资者、直系亲属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免费办理我县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2017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招商项目,凡符合园区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原则上都要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不进园区的非资源型工业项目,除新化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另行约定外,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鼓励原有民营规模工业企业(专指2016年6月30日前在新化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有效投入。对县内企业进行产能增量、技术升级的设备投资的银行贷款,且其年税金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银行贷款50%的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对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与政策资金除外)进行产能增量和技术升级的新增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规模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提质增效。对企业实缴入库税金(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上年增长15%以上、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实缴入库税金的2%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3.支持技术创新、发展外向型经济。从2017年1月份起,对于企业获得专利证书,给予500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到境外扩张发展下游产品,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年纳税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确定为“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优先保证产业项目用地,特别向高新技术、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的产业项目倾斜。特大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所需用地实行用地指标单列,优先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奖励兑现。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中切块按政策用于奖励。

所有项目的奖励由新化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会商确认后一个季度内兑现。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已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新化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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