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7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专项集中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梅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专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新化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专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提升县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争创全国文明县城为抓手,由县城管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及城区乡镇依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建设、施工单位密切配合,高质量管理施工工地,高标准整治建筑垃圾,维护市容市貌,优化人居环境,服务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管理与整治,所有施工工地做到开工前依法申报、完善冲洗设施,施工中持证处置、密闭运输、清洁车辆,竣工后清理现场、申请验收。严密管控,严管重罚,从根本上整治施工工地脏乱、无序状况,确保工地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副县长赵谭华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陈扬文、城管局局长刘政文任副组长,城管局、住建局、交警大队、运管局、城建投、安居投、上梅镇、上渡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县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开展全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建筑垃圾整治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城管局,由城管局副局长肖建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渣土办主任杨少文任副主任。从城管局抽调24人、住建局抽调1人、交警大队抽调2人、运管局抽调2人、城建投1人、安居投1人、上梅镇1人、上渡办事处1人为整治工作人员。
四、职责分工
县城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城管局:负责制定县城区域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工作,依法行使对县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处置核准的查验;加强对县城区内施工工地路面硬化和车辆冲洗情况督查;加强对施工工地渣土的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的处置管理,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和调剂工作,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加大对建筑垃圾乱倒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媒体上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施工工地现场不符合整治标准的行为进行曝光。
住建局:负责扬尘污染治理,督促建筑工地建好施工围档,施工材料堆放整齐规范,生活垃圾配备垃圾斗归集。
交警大队:坚决取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拼装报废的车辆从事渣土、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运输的违法行为;禁止超期未审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渣土、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运输。
运管局:负责对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超限超载的管理,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超载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扣处理非法营运渣土车辆。
城建投和安居投:负责对城区未硬化路面进行摸底调查,制订路面硬化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实施,减少泥土对路面的污染;规范所属工地建筑垃圾的处置治理。
上梅镇和上渡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三无”渣土车辆的调查摸底,和社区、村一起做好车辆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劝导工作,责令将“三无”车辆迅速报废处置。
五、整治内容
(一)建筑工地的整治;
1.建筑施工工地未按规定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的;
2.建筑施工工地未设置冲洗平台,完善车辆冲洗设施的。
(二)建筑垃圾运输治理;
1.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的;
2.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文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3.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的。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整治;
(四)无牌无证车辆运输;
(五)超载超限治理;
(六)防尘治理。
六、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从2017年5月15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15日—5月31日)
1.大力宣传报道。印发宣传品,宣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工地文明施工和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和目标。
2.开展调查摸底。对县城区内所有在建或等待开工的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及合同,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3.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召开全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动员大会。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8月30日)
由县城管局发布整治通告,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要求,对未办理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单位明确限期办理时限。县城管局严格建筑垃圾准运证管理,确定建筑垃圾运输的具体时间、路线和弃置场所,明确施工单位管理责任。
1.建筑垃圾处置整治
(1)严格查处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及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如实向县城管局申报处置量,并交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处置,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2)对擅自设置弃置场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资格但未按规定进行运输、倾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
2.施工工地现场整治
县城区各建设、拆迁施工工地现场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护栏、挡板或连续围墙,护栏、挡板高度不少于1.8米,围墙高度不少于2米,围墙形式力求美观,外墙美化须采用文明创建宣传标语等,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各建设、拆迁单位应做好卫生保洁工作,配备密闭式垃圾斗归集垃圾,工地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当无渣土、碎石碎砖,施工材料堆放整齐规范,并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施工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施工路段进行保洁,防止渣土污染环境。
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联系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清运,严禁堆放在街道路面。
县城区内各建设、拆迁工地出入口通道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路面硬化和设置冲洗装置,从源头控制渣土污染城市环境。道路硬化和冲洗平台设置具体标准为:
(1)出入口道路硬化标准:建筑工地出入口内硬化路面不少于20m,路面宽度5m。
(2)冲洗平台设置标准:冲洗平台应设置于工地大门内侧,其周边设置排水沟(宽×深≥30×30cm)和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并按规定处置泥浆和废水排放,鼓励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
(3)洗车设备设置标准:各工地应在冲洗平台处接通水管并配备压力不小于8MPa的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鼓励采用高科技洗车台)。
(4)值班人员配置标准:每个工地应根据工地运输车辆进出情况,配备专职人员,主要从事对驶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的冲洗工作。并填写《施工现场车辆冲洗情况登记表》备查,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3.运输车辆整治
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便从事建筑弃土运输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对渣土运输车、散装货物车、水泥搅拌车带泥上路、擅自改变运输时间及线路、车辆未密闭覆盖运输、渣土沿途丢弃遗撒、私自处置运输、“三无”车辆运输等违法违规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扣押违法车辆,对所隶属的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4.严格监管渣土运输公司
对渣土运输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已许可的渣土运输公司各项要求是否达标,严查消纳场、运输车辆、各项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5.开展联合执法
由县城管局牵头、整治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采取执法车辆巡查、施工工地盯守检查、视频探头监控、蹲点人员守候等方式,开展专项执法。
6.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各自掌握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进行交流沟通,使施工工地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在源头、运输和弃置等各个环节上都受到联动追踪。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15日)
领导小组对城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按整治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由县建筑垃圾整治办统一上报县政府,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县建筑垃圾整治办要结合整治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县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整治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专项整治是我县为加强施工工地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县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们、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成效。
(二)依法管理,奖惩并举。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从严把关,依法许可,从源头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既树立并褒扬先进典型,评选一批示范工地,也要对消极抵触、行动迟缓、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采取媒体曝光、电视访谈等形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提高整改效果。
(三)强化督查,严格问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力度大,完成效果好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对推诿扯皮,配合不力,任务完成差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和问责,并将各单位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四)注重长效,完善机制。坚持堵疏并举、标本兼治、管理与处罚并重。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施工工地管理,逐步建立责任主体明确、管理处罚到位的长效机制,将全县市容管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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