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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调整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 严格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别化贷款
1.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申请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贷款,所购住房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在没开办组合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鉴于目前娄底市房产局管理数据尚未建网,难以查证等原因,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暂以娄底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具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中有任何1人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中累计已经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能提供贷款所购房作抵押,而以原有自主产权住房作抵押的,按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委托贷款管理
已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异地委托贷款合作协议的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缴存职工夫妻双方有任何一人户口或工作在购房地则可以到购房地所属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除了要提供与本市职工相同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由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和职工单位出具的该职工的工资收入证明,且必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三、严格操作规程,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
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强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级审批工作流程,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建立归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四、其它要求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签约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原约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