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1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资江干流两岸畜禽规模养殖场
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化县资江干流两岸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5日
新化县资江干流两岸畜禽规模养殖场
退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我县资江干流两岸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养工作,规范柘溪库区畜禽养殖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发〔2016〕2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我县资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退养。退养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标准:生猪规模养殖场为单户栏舍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肉牛养殖场为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为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涉及到城建规划建设且已拆除的养殖场和2015年1月1日后违规新建的养殖场,不在此退养补偿范围之内。
二、工作目标
2017年5月底前,完成县域内资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养。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为确保退养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县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相关乡镇要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动员大会等多种形式将退养目的、退养政策、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广泛宣传、告知,做到家喻户晓,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现场核查。2017年2月28日前,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进村入户,对符合退养补偿标准的养殖场,予以现场再核实栏舍类别、面积等,绘出养殖场平面图,并逐户拍照存档,经养殖户签字认可后,以村为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报县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签订协议。根据县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的类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退养的养殖户签订《退养协议》。
(四)实施退养。养殖栏舍由养殖户按《退养协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退养拆除。退养拆除完毕后,由养殖户以书面方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五)组织验收。根据养殖户的申请,由乡镇组织实地验收,退一户验收一户,做好基本资料。乡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户签字,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退养协议连同验收资料汇总上报至县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六)资金拨付。县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报县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拨付补偿总额的50%到退养户;省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奖补金。补偿款从银行专户分批直接拨付到退养户。
四、退养拆除及补偿标准
(一)养殖场栏舍拆除标准。
第一种是全部拆除。养殖场(户)自行对畜禽养殖栏舍完全拆除、生产配套设备设施全部清理。
第二种是功能性拆除。位于城区或城郊结合部已经纳入城建规划范围的,以及可转产作其他用途的二类以上栏舍养殖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作功能性拆除。同时,养殖场(户)要与当地政府签订退养承诺书报县畜牧水产局备案。要求养殖场(户)自行拆除栏舍隔栏至±0及食槽、栏门、自动饮水系统等相关养殖设施,改作它用确保长期禁养。
(二)退养补偿标准。
退养的养殖场按不同类别及不同拆除标准分类进行补偿,配备有饲料房、消毒室、兽医室等专门生产配套设施建筑的养殖场,按栏舍面积的5%折算计入补偿面积。凡在《退养协议》规定时间内退养拆除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标准补偿。
1、整体性拆除的养殖户,按养殖场栏舍建筑结构、质量分为四类,补偿标准分别为:
(1)一类:双层及以上猪舍且栏舍层高≥2.8米,红砖(或水泥砖)砌体系18墙以上,水泥地面、瓦面无破损、门窗完好、水电设施齐全。按270元/平方米补偿。
(2)二类:栏舍檐口高度≥2.6米,红砖(或水泥砖)砌体系18墙以上,水泥地面、瓦面无破损、门窗完好、有水电设施。按220元/平方米补偿。;
(3)三类:栏舍檐口高度2.6米以下、高于2.2米的,红砖(或水泥砖)砌体,有门窗,有水电设施,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固化平整。按180元/平方米补偿。
(4)四类:土坯墙或空栏、栏舍檐口高度<2.2米、无水电设施的简易猪舍。按140元/平方米补偿。
2、功能性拆除的养殖户,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3、人畜混居(如地下层养殖、其余楼层居住)或民居楼房养殖的养殖场,只进行退养关闭,按养殖栏舍面积50元/平方米补偿。
4、已按《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关闭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16〕42号)文件补偿到位的退养户,依照本方案退养拆除到位,以本方案相应标准重新核算奖补金额,扣减已领取全部补助金额后,发放补偿金。
(三)奖罚措施。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养拆除的,按栏舍面积的5%折算计入补偿面积予以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退养拆除的,每推迟10天按相应档次扣减2.5%的补偿费。对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拒不退养的养殖户,依法采取强制退养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一是退养工作由所在乡镇包干负责,明确乡镇长为责任人,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在乡镇上报面积的基础上、以核实面积为依据,将退养任务分解到养殖场所在各乡镇,并列入相关乡镇的工作目标考评内容。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履职、合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养殖场退养工作。二是加大督查力度,县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督查2次以上、工作通报每月1次,两办督查室每两月进行1次评估排队。三是加大问责力度,对履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坚决严查问责。
(二)严格执法措施。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退养的,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退养拆除。
(三)建立鼓励机制。一是对异地搬迁的退养规模养殖户,相关部门在适养区协助养殖户科学选址,所在乡镇要积极落实新建养殖场的用地,并协调处理好建设期间出现的矛盾纠纷。二是对退养对象有意向就地转产的,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要积极进行转产引导,并提供相关政策扶持,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予以优先申报。
(四)强化长效监管。实施退养后,各乡镇在禁养区范围内不得再审批新、扩建规模畜禽场;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在退养后辖区内有再新建、扩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经济处罚,直至依法采取强制退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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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