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17-01002
新政办发〔2017〕5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化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新化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已依法登记、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古文化遗址、遗迹;
(二)古墓葬和近、现代名人墓葬;
(三)古建筑、纪念性建筑、近现代优秀保护建筑和历史旧宅;
(四)古代石刻、壁画;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古村落;
(六)文物部门调查登记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七)其他历史遗迹。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举报和制止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义务。对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县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房产、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纳入县人民政府对部门、乡镇工作绩效管理范围。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明确专人负责。
部门负责人、乡镇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和保护标志设立工作。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树立保护标志牌和说明牌。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民居建筑的管理按照住建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其他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应由相应住建部门、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依法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前依法征得有关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征得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但不得破坏保护范围内各种建筑。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县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并办理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手续。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在依法审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控制范围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程序取得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禁止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掘、盗窃、刻划、涂污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
(二)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和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盗窃、刻划、涂污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不按规定树立或阻挡树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
(四)未经依法审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改建、扩建不可移动文物;
(五)违规转让、抵押不可移动文物和改变其用途;
(六)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在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
(七)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以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方式使用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取消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部门当年度的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实行问责。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古墓葬、遗址类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掘事件;
(二)建筑类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窃、损毁和用电用火事故,造成严重损毁;
(三)文物保护单位被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变用途;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被擅自修缮;
(五)文物埋藏区内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造成重大破坏;
(六)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一条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的财政支持力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县级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设施建设和抢救维修、文物保护人员的工资补助以及文物部门和文物保护员的工作经费。有专门管理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不纳入此列。
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文物行政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检查,对各类文物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实行文物、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涉及文物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牵头办理,其他文物违法行为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办理。
第十五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使用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使用人对文物进行保护管理,使用人负责该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专门机构、群众性保护组织或安排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群众性组织和文物保护员应报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管理办法由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所有人对文物进行保护管理,所有人负责该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同时接受县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必须确定专人看管,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日常看护工作。
第十七条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机制,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的村(或文物保护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乡镇文化站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的监管职能。制定以消防为主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和节假日的重点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不及时报告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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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