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16-01013
新政办发〔2016〕3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30%补交出让金。
二、企业改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的国有安置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仍按现行标准即标定地价的60%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的商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0%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上述四种情形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70%缴纳。
六、标定地价公布前,以土地现时评估价为基数补交出让金;标定地价公布后,按标定地价为基数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县原有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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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