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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2036    更新时间:2017/1/20         

XHDR-2016-01012

新政办发〔2016〕27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新化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新化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规范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5〕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对象

本县户籍公民违反《条例》规定或者居住我县的外县、市户籍公民违反其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主体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为其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并委托26个乡镇人民政府、2个国有林场、1个办事处、1个社会事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各乡镇(场、办)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

跨县以上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置制度。乡镇(场、办)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上年度总收入等情况及时呈报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与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协商确定征收标准,未经前置协商,乡镇(场、办)不得擅自征收。

本县内跨乡镇(场、办)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户籍地乡镇(场、办)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场、办)发现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对象应及时移交给户籍地乡镇(场、办);因婚嫁到一地生活,户口在另一地的违法生育,由嫁入地乡镇(场、办)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出生和节育手术概由征收地负责上报和落实。

三、征收标准

按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政策规定处理。

(一)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仅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的,不视为非婚生育。原无子女无配偶的男女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一年内补办结婚证的,免予处理,逾期未补办的,一律从轻按2倍征收。

4.一般违法生育按照2至3倍征收。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较高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①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③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④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3至6倍征收;

⑤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承诺,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或者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6倍征收;

⑥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5.有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行为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6.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违法生育性质,以实际收入或者户籍地的人均收入,作出新的征收决定。

7.在乡镇(场、办)计生办发现之前,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8.违法多生育子女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个数计算社会抚养费后,再乘以本胎子女个数,如双胞胎乘以2,三胞胎乘以3,依此类推。

(二)“上年度总收入”的确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上年度总收入”,“上年度”是指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上年度,指自然年度;“总收入”是指违法生育者或者非法收养者双方的实际收入。实际收入是指:一年内从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工资、兼职获得的收入、生产经营的利润、劳务工资、出租房屋或机器等取得的租金、购买证券的收益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等收入,但继承的遗产、发明成果奖、转让专利权等偶然性收入,可不计算在“上年度总收入”内。

(三)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镇居民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四)社会抚养费的计算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其计算方法为:

1.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上年度总收入+女方上年度总收入)×30%;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计算公式为: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上年度总收入+女方上年度总收入)×2(或3、4、5……8);

3.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依次增加3倍征收,计算公式为: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上年度总收入+女方上年度总收入)×〔2(或3、4、5……8)+(多生育子女数-1)×3〕。

4.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先按照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确定违法生育性质,再乘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数量。如某夫妇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三胎为三胞胎,首先对其违法生育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三胞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上年度总收入+女方上年度总收入)×2(或3、4、5、6)×3。

5.男女双方子女数量不一致的,按各自子女数确定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性质。如男方有三个子女(前2个合法,第3个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女方无子女,双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方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四、征收程序

所有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必须经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再进行征收。一是提出建议。由乡镇(场、办)分管领导牵头,与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初审,再呈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自办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二是研究决定。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人审核决定;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仅限于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不包括因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征收标准达到4倍以上的情形,下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县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三是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一)乡镇(场、办)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征收审批、告知并送达、决定并送达、催告并送达、执行征收、结案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应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金额,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3日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征收机关应按程序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在3日内要求陈述申辩的,乡镇(场、办)在5日内对其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经核查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应尽快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乡镇(场、办)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及听证申请书移送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组织听证,以听证笔录作为做出征收决定的依据。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能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社会抚养费未全额征收到位的不得结案。

(三)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

五、征收方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行征缴分离。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在10日内直接到指定银行缴款,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乡镇(场、办)直接收缴的,必须在5日内解缴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非税局每月末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解缴县级国库。各乡镇(场、办)应当每月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报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二)规范票据。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乡镇(场、办)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开具加盖“新化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专用章”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育专用)》作为征收单位缴款附件。

(三)加强管理。各乡镇(场、办)必须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乡镇(场、办)分年度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并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个案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抚养费征缴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征收情况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应分乡镇(场、办)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明细账,及时掌握各乡镇(场、办)社会抚养费征缴情况,并定期与乡镇(场、办)核对。

(四)执行。各村(居)民委员会必须积极配合县、乡镇(场、办)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乡镇(场、办)报送征收文书到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审查,再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委托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下列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及其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应当纳入计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给予失信惩戒:

(一)违法多生育的人员;

(二)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采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人员;

(四)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人员;

(五)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病残儿鉴定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人员;

(六)实施非医学原因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个人(含组织或介绍者、接受鉴定或者手术的妇女);

(七)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及其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

对上述行为,自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天内必须推送至社会征信平台。

七、协同配合

(一)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信息共享,健全以卫生计生部门为主体,法院、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法院要依法受理卫生计生部门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率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办理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严禁超标准收费。

(三)公安部门应依法及时为新生儿和其他未落户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及时将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信息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不得将办理生育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上户的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借上户把关名义收取费用或向乡镇、卫生计生部门报销各项费用。依法查处阻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案件。

(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卫生计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明确、细化计划生育机构运行费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经费(含业务培训费、办案经费等),其中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不低于征收总额的65%。督促社会抚养费及时上缴国库。

八、资金管理

(一)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及时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

(二)严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同单位或个人利益挂钩,不得将社会抚养费按比例或变相返还。严禁套取社会抚养费。严禁将社会抚养费用作招待费、发放工资补助等。

(三)社会抚养费统筹用于本县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社会抚养费的收入与计划生育支出不挂钩。

九、工作要求

(一)实行政务公开。各级各相关单位应利用公共传媒或政务公开栏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方式、资金管理等向社会公布。村(居)民委员会每季度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向群众公布本辖区内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卫生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不定期加强对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的单位或机构,自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2.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3.收钱不开票或多收钱少开票的;

4.伪造、转让或不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的;

5.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6.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造成违法生育的;

7.以强制执行为名,向被执行人及申请人违规收取汽油费、误餐费、旅差费等费用的。

8.不按规定使用社会抚养费,以及截留、挪用、坐支、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三)加强目标管理。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考核权重,严格按照年度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方案要求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征收立案率、征收到位率、征收面、征收准确率、征收文书规范、资金和票据管理等内容。

十、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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