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16-00015 新政函〔2016〕200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成《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决策,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县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县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时决定,并及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须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二、列入《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听证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应当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县政府不予作出行政决策。未列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听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每年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调整意见,由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请县政府调整本目录。
四、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1
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 |
决策承办单位 |
1 |
行政区划调整 |
县民政局 |
2 |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
县发展改革局 |
3 |
编制转型发展规划 |
县发展改革局 |
4 |
权限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
县发展改革局 |
5 |
权限内政府定价的重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
县发展改革局 |
6 |
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
县规划局 |
7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县规划局 |
8 |
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
县规划局 |
9 |
新化城区公共汽车线网规划 |
县交通运输局 |
10 |
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
县国土资源局 |
11 |
制定或修改基准地价 |
县国土资源局 |
12 |
拟定或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
县国土资源局 |
13 |
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
县国土资源局 |
14 |
制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 |
县国土资源局 |
15 |
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国土资源局 |
16 |
制定或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 |
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 |
编制财政预决算 |
县财政局 |
19 |
500万元以上的特定事项财政资金安排 |
资金使用管理部门 |
20 |
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
21 |
关系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建设 |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
22 |
1000万元以上(含)的国有资产处置 |
相关主管部门 |
23 |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
县环境保护局 |
24 |
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环境保护局 |
25 |
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6 |
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27 |
医疗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28 |
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教育局 |
29 |
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0 |
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1 |
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公安局 |
32 |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编办 |
33 |
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确定和调整 |
收费主管部门 |
34 |
编制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
县政府法制办 |
附件2
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 |
听证承办单位 |
1 |
制定或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
县发展改革局 |
2 |
制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价格 |
县发展改革局 |
3 |
制定或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含出租车) |
县发展改革局 |
4 |
制定或调整AAA级风景名胜区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
县发展改革局 |
5 |
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公众对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
县规划局 |
6 |
编制和修改重要区域规划(公众对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
县规划局 |
7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对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
县规划局 |
8 |
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草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
县规划局 |
9 |
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关系公众安全的) |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
10 |
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县国土资源局 |
11 |
制定或修改基准地价 |
县国土资源局 |
12 |
拟定或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
县国土资源局 |
13 |
拟定或修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
县国土资源局 |
14 |
制定或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教育局 |
16 |
涉及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公安局 |
17 |
涉及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事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8 |
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
起草单位 |
作者:
来源:新化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