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教育系统整治教育“三乱”
责
任
状
新化县教育局
二0一六年十二月
为了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全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净化育人环境,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现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责任要求
第一条 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原则,所有中小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职工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
第二条 坚持“源头防范”和“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格执行新化县教育局《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确保教育安全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
第三条 加大整治教育“三乱”的监督、检查、惩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县属学校、乡镇(场、办)中心学校要根据本责任状,将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不乱补课、不乱收费、不乱订教辅资料,确保本辖区内学校和教职工办学行为规范有序。
第五条 各学校校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为整治教育“三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乱补课、乱收费、乱订教辅资料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学校及教职工违反规定,批准或擅自制定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 学校及教职工擅自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的;
(三) 教职工利用课余时间为学生有偿辅导作业的;
(四) 学校及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和双休日办班集体补课或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
(五) 学校及教职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资料、课外读物及学具的;
(六)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或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在职教职工兼职兼课或为在职教职工办班补课提供场地的。
三、责任追究
第七条 整治教育“三乱”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从严查处、从重处罚”的原则。
第八条 凡有教育“三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处理方式为:(一)当年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二)当年绩效工资定为末档;(三)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四)查实二次以上(含二次)违规收费补课的,坚决调离城区,三年内不准参加进城考试。对该教师所属的城区学校、农村管区中学校长、支书予以诫勉谈话;(五)一年内出现2起教师因补课被查处的,其所属农村管区中学、城区学校校长、支书予以免职,对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支书予以诫勉谈话;(六)一年内出现3起教师因乱补课被查处的,对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支书予以免职;(七)乱补课乱办班行为是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免去该学校校长、支书职务;(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在职教职工兼职兼课或为在职教职工补课办班提供场地,一年内被查处2起以上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以上处理方式除(八)外为合并使用。
第九条 凡责任人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本责任状的责任。
第十条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县教育局和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新化县教育局(公章) 学校(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2016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
作者:
来源:新化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