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产网讯 12月6日,厦门市国土局公告显示,新修订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厦门市现行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从2002年起执行至今。规定中,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只要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即可领预售证。
此次修订则更改了标准——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同时,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新规表示:包括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等。新规还强调,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
新规还要求,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违反此规定,将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