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为进一步让利于民,减轻群众购房负担,担保公司研究确定,从11月1日起,本市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担保费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下调。
据规定,该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收取担保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计费采用单一费率、趸交趸收的方式,按担保贷款每年年初本息余额乘以年担保费率的累计数确定,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年担保费率为0.1%。2009年2月1日,本市对公积金(组合)贷款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简便易算的收费系数方式,比原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降低20%。
此次下调担保费主要是指,从2013年11月1日(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起,对于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费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5%;对于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配偶为被拆迁人),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购房资格),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公积金管委会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费50%补贴外,剩余50%担保费由市津房置业担保公司给予补贴。
截至目前,担保费下调工作已完成与市公积金中心研究确定方案、组织收费调整测算、协调各银行、组织培训、登报公告等相关事宜,自11月1日开始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