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合肥本地媒体消息,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8种情况可在规定期限内退房。
该8种可在规定期限内退房的情况包括:因备案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交易双方解除合同的;因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因买受人工作调动到外地的(需提交外地单位工作证明);因买受人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需提交金融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需提交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的(需提交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买受人已故继承人申请退房的(需提交继承权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新规定,退房或转让都必须提供权威证明且合同备案注销和变更都有相应的时限,期房自该楼竣工交付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或现房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再办理退房和变更购房人业务。
另外,如果购房人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或是预告登记未撤销的,也不能办理退房和变更。符合条件的合同注销或变更,房产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开发商不得以此名目对购房人提出要求,但开发商可根据购房合同向购房人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