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107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全县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
“双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各水电站: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水电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促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全覆盖、无死角、制度化”,确保全县农村水电生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时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2017年全县农村水电安全监管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双主体”)予以明确(详见附件),并就做好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区、办)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在建及建成投入使用的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乡镇(场、区、办)长是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及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为工作责任人。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是本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二、切实履职尽责。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双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做到安全监管不留盲点,不落下一座水电站,真正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要细分工作责任,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要与安全生产主体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及时报县水利局备案。
三、加大公示力度。要在水电站厂房的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主要公示水电站名称、位置、所在河流、装机容量、水库库容、坝高、“双主体责任”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并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县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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