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立法促循环经济 政府办公房10年内不得重装修
政府投资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重新装修。昨日,《武汉市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在一审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其中新增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的约束规定。
拆除桥梁广场须开听证会
草案修改稿专门新增条款: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此举是为了尽可能节省经费,减少污染。据了解,将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年限列入地方性法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比较少见。深圳等地出台过类似法规,不过年限一般在8年以内。
道路、桥梁、广场、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物,也被禁止随意拆除。草案规定,上述公共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得拆除和改造,确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改造的,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环卫绿化用水要装表计量
目前街头环卫、绿化用水大都未装表计量,都是“岔着用”,这种浪费也将被叫停。
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实行装表计量计价;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江、河、湖泊、塘堰的水和再生水。
修改稿还明确建筑垃圾必须分类堆放,综合利用;不得将建筑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物。将建筑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无偿提供塑料袋可罚万元
2008年6月我国实施“限塑令”,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武汉市环保产业协会统计显示,5年来,超市购物袋用量减少七成,但集贸市场仍是“重灾区”。
为降低塑料袋污染,武汉此次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加以约束。草案修改稿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无偿或变相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