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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政策7月实施 可享子女教育住房等
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1640    更新时间:2013/6/22         

新化新闻网 随着《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本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每年办理一次居住证签注;同时,持证人将根据不同积分,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等相应公共服务待遇。这是新民网记者从今日(19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签注:持证人需每年办理一次签注

记者看到,根据《办法》规定,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办理的居住证不同的是,随着《办法》的实施,今后居住证载明的内容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居住证需要每年签注一次,即持证人在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同时,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中止;而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可恢复。

待遇:可享子女教育、住房等待遇

记者同时看到,根据《办法》规定,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根据积分不同,持证人可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在子女教育方面,《办法》规定,持证人可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同时,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则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此外,《办法》规定,居住证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相关待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另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房、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等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将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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