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部室、管理部:
现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日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娄公积金管〔2023〕2号,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娄底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各管理部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本人、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居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7.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0.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第五条 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六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2.缴存人及配偶在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质押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不得申请除偿还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3.购房合同未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门面、商铺、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显示的为准);
5.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置)换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6.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7.住房公积金被司法冻结的金额部分;
8.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必备资料、提取金额、办理时效及相关事项,按《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附件1)执行。
第八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手续齐备、资料齐全的,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需补正的内容。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管理部应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对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中心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缴存人本人申请办理。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配偶本人申请办理。缴存人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 提取流程
1.提出申请:缴存人本人或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提取证明资料。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缴存人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2.提取初审:初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基本信息是否准确、证明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提取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核,与业务系统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提取资料信息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及银行卡账号,并按要求扫描留存相应证明材料电子影像,需保留原件的还需留存原件。
在审核中,如发现造假证件资料,审核人员必须扣留并加盖“废件”印章,立即报告管理部负责人,按照《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新建商品房买卖及二手房交易的购房提取业务,必须登录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逐笔查询,并严格按要求设置相应标识,严禁漏查或漏设标识。
3.申请人签字:缴存人本人或代办人对《申请审批表》上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
4.提取复审:复审经办人员对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申请人身份及提取金额、银行卡账号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操作系统中进行二级审批;如有误,则退回初审经办人员。
5.划款:财务人员核对申请人的金额、姓名、银行卡账号,审批资金支付,核对无误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内。
财务人员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初审经办人员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
对支付不成功的提取业务,财务人员应尽快查明未成功支付的原因并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提取业务必须严格实行经办人初审、管理部副部长复审的二级审批制度,严禁逆程序操作。归集提取部要加强检查指导,稽核监察部要加强稽核监督,对出现的责任性问题按有关制度追究。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要求
1.所有资料均需进行电子扫描,保存电子档。对前来申请办理业务的缴存职工或其受托代办人员,管理部经办人员必须通过人证识别验证身份,并拍摄当事人头像,在电子档案系统中归档保存。
2.申请人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应提供所需资料原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等专为本次提取业务出具的资料必须留存原件并扫描。身份证、购房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其他资料无法保留原件的均须核对原件后扫描留存电子影像。
异地购房等需要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核实的情况,须截屏留存电子影像。
3.购房合同扫描件必须含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楼盘信息、所购房基本情况(幢号、房号)、计价方式和价款、面积、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备案合同编号等要素。
4.管理部经办人员在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得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确需留存复印件的,管理部应免费为申请人复印。
第十三条 如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资料。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四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管理部须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真实性,如实填写核查表并签名。
第十五条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同一套住房自交易之日起两年以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的申请人,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人在交易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两年期满后凭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补提。若以前购买该套住房的申请人未办理提取或已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则不影响下一位申请人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手续。
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违反本操作规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原《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娄公积金发〔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
2.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情况核查表
6.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7.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8.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个人情况查询授权书
附件1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
编 号 |
提 取 项 目 |
一 |
购买期房 |
二 |
棚户区改造 |
三 |
购买拆迁安置房 |
四 |
购买现房、二手房 |
五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六 |
大修自住住房 |
七 |
无房户租赁住房 |
八 |
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九 |
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十 |
按年对冲还贷 |
十一 |
按月对冲还贷 |
十二 |
离休、退休 |
十三 |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十四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半年 |
十五 |
出境定居 |
十六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
十七 |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
十八 |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十九 |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
一、购买期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首期付款收据原件
4.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购买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5.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提供)
6.《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购房合同备案后24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单位组织团购、购房合同未备案的,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批量提取手续,需提供项目报建报批的相关手续及证件、单位批量提取申请、团购协议、购房职工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的《委托书》。已办理了批量提取的,购房合同备案后不再准予提取。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管理部办理的,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以前一管理部提取记录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重复扫描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
6.已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做了“已提取”标识满两年,所购住房再次交易的,可取消“已提取”标识,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退回,新的购买人可以进行购房提取。
7.职工家庭购买娄底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房,应在房屋备案满1年且备案未撤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房屋备案满1年后的24个月内。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不受此条限制,职工家庭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
8.申请人婚前个人购买房产,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办理提取业务时,配偶同意提取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9.同一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合同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10.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11.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二、棚户区改造
(一)必备资料
1.单位批量提取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省发改委批复原件
3.棚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4.职工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5.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提取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6.购房首期付款收据原件
7.棚户区改造住房购置合同书原件
8.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9.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10.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原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11.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原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棚户区改造住房购置合同书签订后24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已办理提取的,在购房合同备案后不再准予提取。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管理部办理的,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以前一管理部提取记录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重复扫描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
6.申请人婚前个人购买房产,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办理提取业务时,配偶同意提取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7.同一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合同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8.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9.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与当地县(市、区)级拆迁管理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或通知书原件
4.《购买安置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购房款收据原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购买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提供)
8.《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拆迁补偿安置证明》(通知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发后24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房的购房总价款扣除其拆迁补偿款之后的金额。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管理部办理的,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以前一管理部提取记录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重复扫描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
5.申请人婚前个人购买房产,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办理提取业务时,配偶同意提取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6.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7.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8.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四、购买现房、二手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动产税务发票原件
5.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购买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6.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提供)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发后24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或不动产税务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已办理过购买期房提取业务的职工,同一套房屋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发后不再准予提取。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管理部办理的,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以前一管理部提取记录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重复扫描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
6.已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做了“已提取”标识满两年,所购住房再次交易的,可取消“已提取”标识,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退回,新的购买人可以进行购房提取。
7.职工家庭购买娄底市行政区域外现房、二手房的,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且产权未注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过户满1年后的24个月内。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不受此条限制,职工家庭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
8.申请人婚前个人购买房产,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办理提取业务时,配偶同意提取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9.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10.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11.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城镇建房提供)
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书(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5.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建造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建造的提供)
8.《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城镇建房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建房的在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书签发后24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总价款(工程造价不超过当地实际平均造价标准,同一套房屋已凭其中一个证件办理过提取的,其他证件下发后不再允许提取)。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因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管理部须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建房的真实性,如实填写核查表,确认主体工程修建一层以上(含)后方可办理提取。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管理部办理的,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以前一管理部提取记录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重复扫描建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
6.申请人婚前个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办理提取业务时,配偶同意提取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7.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8.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9.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六、大修自住住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原件
5.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
8.《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危房鉴定书出具后24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管理部须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大修的真实性,如实填写核查表,确认主要材料进场、大修工程已动工在建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管理部办理的,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以前一管理部提取记录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重复扫描大修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
6.申请人婚前个人大修自住住房,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办理提取业务时,配偶同时提取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7.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8.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9.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七、无房户租赁住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二)提取金额
每年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总额,其中无房家庭(包括单身)提取额不超过1200元/月,依法生育三孩的无房家庭提取额不超过1500元/月。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申请人工作所在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在同一地区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3.申请人本人应授权管理部经办人员查询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房屋信息情况。
4.申请人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租房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5.《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6.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管理部办理的,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以前一管理部提取记录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重复扫描租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
7.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8.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八、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还贷账户(存折、卡)原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三)办理时效
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
(四)相关事项
1.结清贷款本息包括提前结清贷款和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清贷款两种情况。
2.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提前还贷部分。
3.申请人提取资金转入本人还贷账户。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配偶同时提取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如借款人配偶信息与操作系统中贷款资料所录配偶信息不符的,以贷款档案资料为准。
6.办理提取时,管理部经办人员需核实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整个贷款期间累计还贷提取总额及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7.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九、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
贷款本息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贷款所购(建)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复原件(未办理过对冲还贷的提供)
4.《借款合同》原件(未办理过对冲还贷的提供)
5.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或管理中心业务章)原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贷款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结清贷款本息包括提前结清贷款和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清贷款两种情况。
2.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尚有未结清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本中心贷款。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管理部办理的,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以前一管理部提取记录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重复扫描“必备资料”第3、4、5项所列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
5. 办理提取时,管理部经办人员需核实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整个贷款期间累计还贷提取总额及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6.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7.在购房两年内结清贷款且还清时不动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到位的,需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内查询是否做“已提取”标识,如未做,要加上“已提取”标识。
十、按年对冲还贷
(一)申请条件
提取还贷人在申请时无逾期欠款,且1年内无3期以上逾期记录。
(二)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非本中心贷款的还需提供:
①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②贷款所购(建)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复原件(次年及以后年度申请的可不提供)
③借款合同原件
④最近12个月已偿还贷款的明细记录(加盖银行业务章)
次年及以后年度申请时,只需提供最近12个月还贷明细记录
⑤结婚证原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三)提取金额
按年对冲的每年冲抵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还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年对冲还贷遵循先还后提的原则,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作为第一顺序提取人,不足部分再将其配偶作为第二顺序提取人。
(四)业务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受理资料,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限办理一次。
在我中心贷款的申请人办理年对冲还贷提取业务的,可申请签订《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年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书》,由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为借款人每年办理对冲手续。
(五)年对冲还贷终止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年对冲还贷自动终止,且我中心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1.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本委托协议并经管理部核准的;
2.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还贷储蓄账户被冻结的;
3.提取还贷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累计3期(含3期)以上未按时还贷的;
4.提取还贷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部的;
5.提取还贷人不按本委托协议履约的;
6.提取还贷人发生其他无法继续正常履行本委托协议情形的。
(六)相关事项
1.在我中心办理了单位批量贷款的申请人,在贷款所购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到位前,不予办理按年对冲还贷提取业务;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位后,符合还贷提取条件者,可补提以前年度可对冲提取金额。
2.申请人及其配偶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提取。
3.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额度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款本息之和(不含罚息)计算。
4.在本中心贷款的所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还款账户,非本中心贷款的所提取资金转入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内。
5.在本中心贷款配偶同时提取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如借款人配偶信息与操作系统中贷款资料所录配偶信息不符的,以贷款档案资料为准。
6.在本中心贷款配偶同时提取的,配偶必须为共同借款人。
7.办理提取时,管理部经办人员需核实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整个贷款期间累计还贷提取总额及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8.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9.提取还贷人首次办理还贷提取时,管理部需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内查询是否做“已提取”标识,如未做,要加上“已提取”标识。
十一、按月对冲还贷
(一)申请条件
1.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提取还贷人在申请时无逾期欠款,且1年内无3期以上逾期记录。
(二)必备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增加配偶对冲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
3.删除配偶对冲的还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
(三)提取金额
提取还贷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罚息)。
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四)业务受理时间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申请签订《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书》,由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为借款人每月办理对冲手续,贷款首次还款时生效;
2.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于正常营业时间在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办理,办理后首次还款时生效。
(五)月对冲还贷终止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月对冲还贷自动终止,且我中心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1.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并经管理部核准的;
2.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在对冲还贷期间,如对冲人有三期以上逾期欠款,中心有权自行终止其对冲还贷业务;
4.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还贷储蓄账户被冻结的;
5.提取还贷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
6.提取贷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7.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委托还贷协议情形的。
(六)相关事项
1.月对冲还贷即每月在规定的扣款日用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先对冲借款人,再对冲其配偶)直接冲抵其月贷款本息。如提取还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每月对冲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需保留100元余额)小于月还贷本息额,则差额部分由中心从指定的借款人银行还贷账户中划扣;若银行还贷账户金额亦不足,当月按逾期处理。
2.在我中心办理了单位批量贷款的申请人,在贷款所购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到位前,不予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提取业务;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位后,符合还贷提取条件者,补提以前年度可对冲提取金额后再办理按月对冲。
3.在本中心贷款配偶同时提取的,配偶必须为共同借款人。
4.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二、离休、退休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文、单位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身份证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停缴手续。
2.非公单位申请人退休年龄参照人社部门规定。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申请人离(退)休证上个人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符的,由管理部经办人员与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办理。
十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或失业证明、单位证明)原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
5.《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停缴手续。
2.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半年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申请人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或失业证明、单位证明)原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单位破产改制、买断工龄、辞职、辞退、开除、刑事处分等。
2.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五、出境定居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停缴手续。
2.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4.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原件
5.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6.《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每半年提取一次,可提取当前账户内余额。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2.《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3.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七、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应向中心提交《娄底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参照人社部门规定。
3.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能申请销户提取。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八、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必备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4.继承人(受遗赠人)指定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遗产分配公证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缴存人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原件
6.监护人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办理提取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分别出具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相关关系证明。
4.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指定银行账户。
5.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6.宣告失踪人员需在宣告死亡后才能按本条办理提取。
7.《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8.死亡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小于等于10000元)提取可实行临柜承诺办理制。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承诺办理提取,无需提供遗产分配公证文书或《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只需提交: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职工死亡事实的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资料(可联网核查的除外);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9.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九、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
3.《增设电梯试点项目准许开工通知书》复印件
4.增设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原件及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收据)原件
6.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原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原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
8.《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增设电梯试点项目准许开工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就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扣除补助后个人实际承担费用(如属于非夫妻的共有产权,按产权比例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提取一次。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不能办理本提取业务。
2.本提取业务管理部需进行现场调查,动工后才能办理提取。
3.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缴存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附件2
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现全权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与本人关系: □单位专管员 □夫妻 □其他 )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本人保证向贵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引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到20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专管员签字: 管理部受理人签字:
工作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备注:1.此资料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 《授权委托书》在单位签订的,由单位专管员签字并加盖
单位行政公章即可。
3.《授权委托书》在管理部签订的,由管理部受理人签字即可。
附件3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兹有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其家庭成员关系如下:
父亲: ,身份证号码:
母亲: ,身份证号码:
子女: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单位(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证明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本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公证
机关公证。
3.本证明所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证明所指父母,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附件4
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兹有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去世,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该同志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全部余额由 继承,并委托 (身份证号码: )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其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全部余额转入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的账户内。以上协议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无异议,特此证明!
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
关系: 签名: ,身份证号码:
关系: 签名: ,身份证号码:
关系: 签名: ,身份证号码:
关系: 签名: ,身份证号码:
关系: 签名: ,身份证号码:
关系: 签名: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行政公章):
单位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此资料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单位必须加盖行政公章,经办人员必须签字。
附件5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情况核查表
申请人姓名 |
|
提取类型 |
建造¨ 翻建¨ 大修¨ |
房屋坐落 |
|
权属证号 |
|
所有权人 |
|
现场核查情况 |
主要材料是否进场、主体工程是否动工: |
调查人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管理部副部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提取申请人为已故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已故职工 (个人账号: )的关系是(配偶/子女/父母)。本人现申请销户提取其在你中心遗留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元),特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所作的陈述和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
序号 |
姓名 |
与已故职工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1 |
|
|
|
|
2 |
|
|
|
|
核实后确认,未发现已故职工生前订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将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如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张分配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愿意承担违反本承诺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7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公积金账号 |
|
联系电话 |
|
停缴时间 |
年 月 |
公积金
贷款情况 |
□无贷款
□贷款已结清 |
本人因 ,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个人情况查询授权书
注意: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办理本人的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时有权查询、保存本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夫妻双方户口信息,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娄底市房屋套数信息。
二、本人因办理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授权贵中心查询本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夫妻双方户口信息,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娄底市房屋套数信息,若涉及本人在贵中心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书及相关资料无须退回本人。
三、未经本人允许,贵中心不得将授权查询信息结果挪作他用、泄露给非办理公积金业务审核部门使用。
四、如果贵中心超出本授权书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贵中心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涉及本人的业务办结之日止。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承诺如本人信息发生变动将及时告知贵中心。贵中心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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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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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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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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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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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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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情况未婚、离异的,无需填写配偶信息。离异无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无需填写信息。)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