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高新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山灌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3〕30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经批准的《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结合我县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山灌区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灌区工程建设区(以下简称“三区”,含移民集中安置点、交通工程等移民工程建设影响人口)内的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的界定。
第三条 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两种。
第四条 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阶段,移民人口及户籍的确定以《禁建通告》规定的生效时间为截止日。实施阶段以2023年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为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确认的截止时间。
第五条 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设计基准年实物调查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经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
第二章 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
第六条 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因梅山灌区工程建设淹没影响需要重新建房的人口(包括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水库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的确认以实物指标调查、公示、复核后的人口为基础。
(一)《禁建通告》发布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三区”内有户籍且有住房需要搬迁安置的人口(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资料和房屋产权证明为判定依据);
2.在“三区”内经政府组织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人口(以新化县农业农村局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为基础核实);
3.“三区”内有住房暂未居住在“三区”内,且原户籍在“三区”内,临时转出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出具户口簿、户籍迁移证明和学生证明)、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三级及以上士官,出具县人民武装部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服刑人员(出具人民法院判决书);
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发〔2003〕12号)实施后,即2003年10月28日以后,通过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蓝印户口),户籍仍在“三区”内、在“三区”内有合法房产且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出具房屋产权证明、相关权益证明和“农转非”手续证明,在原迁出地登记)。
5.符合有关规定,可以认定的人口。
(二)《禁建通告》发布后至征地搬迁安置公告公布的截止日之前,新增并落户于“三区”村组或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且在“三区”有固定房屋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三区”内新出生并办理了户籍登记的人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合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三区”的人口(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户口簿);
2.户籍迁回“三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出具户口簿、毕业证书)、复员军人(出具户口簿、复转证明)、刑满释放人员(出具刑满释放证明、户口簿);
3.因婚嫁将户籍迁入“三区”的人口(出具结婚证、户口簿)。
第七条 在征地搬迁公告公布的截止日期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已登记的予以剔除:
(一)在“三区”内有户籍但无房屋产权,且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在“三区”内有房产产权,但户口关系不在“三区”内;
(二)在搬迁安置通告发布的截止日期前已经死亡的人口;
(三)因婚嫁,户籍迁出“三区”的人口;
(四)在“三区”内无户籍、无房屋,租借他人房屋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口;
(五)户籍在“三区”内的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
(六)在部队晋升为军官、三级(含三级)以上士官的现役军人;已转业安置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及自主择业安置的退伍军人;
(七)按有关规定不得认定的人口。
第八条 同一人在“三区”内有两个及以上户籍的,搬迁安置人口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生产安置人口的界定
第九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征收耕地而失去主要生产资料,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
第十条 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的生产安置人口以涉及的村(居)民小组为基本单元进行计算和核准。灌区工程建设区生产安置人口以村为单元计算。
第十一条 生产安置人口指标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规定核定到村(居)民小组和村。
第四章 农村移民户的界定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户的界定以实物调查公示、确认的移民户为依据。
第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涉及“三区”内移民分合户的,原则上按照娄政发〔2022〕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夫妻分户的按一户对待;
(二)农村移民户中,户籍未迁出“三区”的婚嫁人口(含随迁子女)和离婚后户籍迁回“三区”的婚嫁人口(含随迁子女),若在“三区”内无合法房产的,与原户籍登记主体认定为一户。
第五章 工作责任和程序
第十四条 相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核实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核实工作。在新化县梅山灌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的组织下,由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和相关乡镇联合成立梅山灌区工程建设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审核登记小组(以下简称“审核登记小组”),指导开展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依据本办法组织相关村(居)民小组召开会议,对移民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经村、乡(镇)、县逐级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其中按政策规定应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按程序报上级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户界定,由户主在搬迁安置公告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凭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司法调解书或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审核登记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拟新增和核减的,经村、乡(镇)两级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核登记小组。审核登记小组按移民安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公告规定期限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组织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在移民人口和农村移民户界定中,如出现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由审核登记小组研究,以书面形式报县指挥部审批。
第十九条 依法依规开展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工作,严格执行移民政策,严格操作程序。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相应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依法追回违法所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其他未涵盖的特殊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同库同标准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