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高新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经批准的《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坚持依法依规,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围绕“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目标,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区用地,控制用地和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振兴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按照《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24〕11号)执行。
第六条 新化县人民政府为梅山灌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新化县梅山灌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代表新化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移民工作。
归口新化县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移民局”)管理梅山灌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具体如下:
(一)指导乡镇做好梅山灌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二)组织乡镇、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完成移民户和移民人口的界定;
(三)负责梅山灌区工程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组织编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及资金使用财务报表;
(四)负责组织移民工作业务培训;
(五)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归口县指挥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小组管理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指导乡镇完成梅山灌区工程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二)负责征地拆迁实物调查相关工作;
(三)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土地报批及征拆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征拆干部业务培训;
(五)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具体实施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梅山灌区工程移民人口及实物调查基准日为2023年3月22日,即《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娄底市梅山灌区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3〕30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规定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 实物调查成果是计算补偿补助费用和补偿安置的基本依据。征收征用土地面积以梅山灌区工程实物调查成果和勘界测绘核实核准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九条 实物调查成果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需复核的,由实物权属主张人(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指挥部牵头,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项目法人共同参与进行复核,并履行公示确认程序。
第十条 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发〔2024〕1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建筑物、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补助项目,按照《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22〕11号)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娄政发〔2022〕11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主体、装(修)饰投入特别大的合法房屋以及需评估(询价)处理的合法企业,经县指挥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后,可通过评估(询价)方式确定补偿。
评估(询价)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在评估(询价)测算时不得将土地价值评估在内。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和其他资产权属存在争议或不明确的,由县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生产安置
第十三条 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按征地面积和湘政发〔2024〕1号文件补偿标准计算;青苗补偿按娄政发〔2022〕11号文件执行。
选取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地农民社保按《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13号)文件执行。
一次性补偿安置资金兑付,依据所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从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户拨付至相关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
长效实物补偿的范围为项目永久征收的耕地,其他地类不纳入长效实物补偿范围。
(一)长效实物补偿资金来源于被征收耕地的征地补偿费,如征地补偿费不足时,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二)长效实物补偿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建设征收的可纳入长效实物补偿范围的耕地面积,乘以每亩耕地核定的补偿稻谷产量确定。在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各村组的补偿稻谷总量保持不变,长效实物补偿面积不因今后人口的变化而改变。
(三)长效实物补偿标准为水田每亩每年625公斤稻谷,旱地每亩每年500公斤稻谷,按当年国家发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计算成货币后进行兑付。
长效实物年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水田补偿金额(元)=面积(亩)×625公斤/亩×国家收购保护价格(元/公斤);
旱地补偿金额(元)=面积(亩)×500公斤/亩×国家收购保护价格(元/公斤)。
(四)长效实物补偿期限从签订征地协议当月起至水库停止运行之日止,若水库不再运行,由水库业主负责复垦被淹土地,移交移民耕种,长效实物补偿同时终止。
(五)长效实物补偿协议是长效实物补偿的唯一合法依据,由县指挥部,县移民局、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订。
(六)长效实物补偿资金兑付。每年9月份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依据被征收耕地面积、补偿标准和国家当年度收购保护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并分解到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通过“一卡通”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移民个人账户。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十六条 梅山灌区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坚持充分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护生态、及时有序的原则,统一实行异地新建安置,原则上采取集中异地新建安置,不具备集中异地新建安置条件或被拆迁人主动申请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在被征地红线内拥有合法房屋,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
4.在被征地红线外无任何合法宅基地;
5.符合“一户一宅”及村(居)民住宅建设其他报批条件。
夫妻双方及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按一户对待。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为准;但安置对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为准。
安置对象应由县指挥部组织县公安局、移民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共同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入学、入伍、服刑而迁出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三级及以上士官)、服刑人员,符合其他安置认定条件的,可予安置。
第十九条 集中异地新建安置
(一)集中安置点内的移民建房宅基地(易地扶贫搬迁多层区除外)实行一户一宅配置。移民户在梅山灌区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灌区工程建设区(以下简称“三区”,含集中安置点等移民工程影响区,即库区工程建设区)内一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农村宅基地的,只配置一宗宅基地。原易地扶贫搬迁多层区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在集中安置点内建设。
(二)梅山灌区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由用地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安置基地“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基础到正负零;安置面积以被拆迁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结合安置人口核定,但人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5平方米,每户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原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按基础补偿800元/平方米补偿拆迁户;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原拆迁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的,拆迁户按700元/平方米向用地单位缴纳安置地建设费用,拆迁户正房底层占地面积整除标准安置单元面积(35平方米)余数达到12平方米的,可以买足一个标准安置单元。
(三)集中安置区内的房屋必须统一按照规划设计的层高、层数、立面、屋面等要求自行建设,以确保安置区风格一致,整体美观,由所在乡镇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 分散异地新建安置
(一)分散异地新建安置是指拆迁户自行另找宅基地申请建设住房的方式安置,其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分散异地新建安置办理程序:
1.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逐级审核签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指挥部和县移民局分别备案;
3.符合分散异地新建安置条件的拆迁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二)分散异地新建安置的基础设施补助标准按娄政发〔2022〕11号文件执行,新房审批发证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除前述两种安置方式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1.用地单位根据其正房底层占地面积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助;2.被拆迁合法正房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集中异地新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具体安置区位采取抽签形式确定,由所在乡镇征拆安置工作小组出台操作细则,报县指挥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安置户在原房屋土地权属、使用情况、家庭人口、婚姻关系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或补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回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安置户的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意唆使、怂恿拆迁安置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拒绝安置或阻碍拆迁安置工作的,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个别被拆迁人不接受征地补偿安置审核结果,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并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安置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与相关单位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单位应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规定,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按照《湖南省娄底市梅山灌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
第三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新化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因弄虚作假或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以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事项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