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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范和整顿 煤矸石砖厂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7182    更新时间:2019/6/3         

  新政办函〔2019〕14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范和整顿

  煤矸石砖厂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目前,我县仍有部分煤矸石砖厂对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认识模糊,擅自进行技改建;还有些虽清楚相关产业政策,但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执行。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促进我县墙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发改委2011第9号令)、《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7〕279号)、《娄底市砖厂发展规划》(娄发改环资〔2018〕5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落后产能砖厂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24门以下的轮窑必须立即淘汰;轮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砖窑拆毁、设备拆除、人员遣散、场地平整、植被恢复、复耕复垦等工作,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对24门以上的轮窑,在办理好所有的法定手续后,且环保合格达标、安全生产达标的前提下,允许生产至2020年12月底止,到期自行淘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出示承诺书,到期由乡镇组织拆除。生产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

  (三)相关工作经费参照关闭粘土砖厂的标准执行,验收合格后拨付到乡镇。

  (四)县政府督查室对淘汰轮窑工作进行督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任务的乡镇,报县人民政府对该乡镇进行问责。同时,由县整治办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该乡镇范围内落后产能砖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所需工作经费由该乡镇承担。对顽抗抵触、抗拒执法、拒不执行的企业主,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打击。

  二、贯彻落实《新化县墙材产业发展规划》

  (一)纳入了《新化县墙材产业发展规划》近期布局范围的砖厂,须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技术改造和提质升级。

  企业工艺装备必须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进行配备,环保、安全等相应的设备设施必须按行业标准配备。严禁在建设中设计和配置属于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企业在开工前应到县经科信局咨询当前产业政策允许的相关工艺装备布局和配置标准。鼓励建设断面宽度在4.6米以上的中大断面直线型隧道窑;不鼓励建设旋转式隧道窑(俗称转转窑)。

  乡镇人民政府在初审申报时须严把产业政策关。

  (二)对已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改扩建工程,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停工整改,避免投资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三)按照《新化县墙材产业发展规划》近期布局要求,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矸石砖厂,在企业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企业报告相关单位,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进行验收。

  三、强化监管措施

  按照国发〔2010〕7号等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各乡镇和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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